吉林,长春。刘某在花了3.5元买了一袋果冻,吃的时候发现有一枚果冻有灰绿色的异物,仔细一看,竟然是发霉变质的果冻,于是他便拿着果冻回去要店家赔偿1000元。店家表示:果冻没有过保质期,是可以卖的。
刘某在一家比较大的店里挑选东西,由于比较爱吃零食,所以他在零食货架周围挑选东西。挑着挑着,他看到有一种果冻,卖得很便宜,一袋才3.5元。
由于刘某也经常吃这一种果冻,他觉得这种果冻味道很好吃,特别是橘子味的,甜甜的,非常适合他的口味。
当时刘某还心想这应该是临期零食,所以才卖这么便宜,但是他看了一看生产日期之后,发现这款果冻并不是临期食品,于是刘某觉得应该是这款果冻在搞活动。
刘某看到这么便宜的果冻,他很是心动,于是他就挑了一袋橘子味的果冻,然后和别的东西一起付了款,随后便回家了。
回家之后,嘴馋的刘某便迫不及待地打开临时包装,拿起一颗果冻吃起来,可是他感觉味道不对劲,于是又仔细看了看其他的果冻。他竟然发现有一枚果冻有灰绿色的异物,仔细一看,才发现是果冻发霉变质了。
顿时李某就把嘴里的果冻吐了出来,并且感到一阵恶心。想到自己竟然吃了发霉变质的果冻,刘某就觉得自己浑身不舒服。同时刘某对于这袋果冻有很大的质疑。
于是他便拿着果冻返回找店家,他要求店家给一个说法。店家得知刘某的来意之后,于是拿过果冻,看了看果冻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发现果冻还在保质期内,并且没有违反其他规定。
说完这些话之后,他便不理睬刘某。刘某不认可店家的说法,并且对店家的态度感到很不满。而刘某对于《食品安全法》是有所了解的,他知道只要买到变质的食品,是可以要求店家赔偿的,于是他要求店家赔偿1000元。
店家没想到刘某会来这一出,他也不想把事情闹大,于是他愿意赔偿两百元了结此事,但是刘某不愿意,坚持要求店家赔偿1000元,可是店家也不同意。
在他们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把店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店家返还3.5元,并赔偿1000元。
那么刘某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一、刘某陈述,自从吃了果冻之后,他恶心了好几天,吃不下饭,并且肚子也不舒服。而他所买的这一袋果冻,其中一枚果冻肉眼可见,里面的霉已经呈现灰绿色。
因此他认为自己就是买到了变质发霉的食品,所以店家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在不足1000元的情况下,赔偿1000元。
二、那么双方的主张,谁会得到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予支持。
1、刘某主张退一赔十,在不足1000元的情况下赔偿1000元。
①、刘某认为自己所买的果冻,他和店家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店家未将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下架,未尽到相应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承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赔偿责任。
《民典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②、刘某认为自己所买到的果冻,肉眼可见发霉的果冻呈现灰绿色,因此这样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因此店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损失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店家认为,自己所卖的产品均是经过质检的,有合格证标志且没有过保质期,所以仅同意赔偿200元。
所以店家的辩称并不足以反驳刘某的主张,所以刘某的主张得到了支持,并且判决店家给刘某返还3.5元,并承担1000元的赔偿责任。
所以这件事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如果买到变质的食品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如果店家不愿意赔偿,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