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证照资格:《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2XXXXXXXXXXXXX
住址:宁明县城中镇泰和建材市场斜对角处B区25号门面
经营者:刘华睿
身份证号:4521321995XXXXXXXX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宁明县城中镇泰和建材市场斜对角处B区25号门面的宁明县华睿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美味乳酸果冻”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由于扣押物品期限届满,案件正在调查中,于2023年4月24日,对扣押的物品延期扣押期限延长三十日,延长至2023年5月23日。案件于2023年3月27报经批准立案,2023年4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美味乳酸果冻”标识:(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116,保质期12个月),数量5.1斤,已于2023年1月16日超过保质期。
再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美味乳酸果冻”是从宁明县巧春粮油店购进,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一票通台账”等材料。不能提供《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提供的“一票通台账”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法确定是该批超过保质期的“美味乳酸果冻”的“一票通台账”。“美味乳酸果冻”销售价格是4元/斤,数量5.1斤,货值金额共计20.4元。当事人没有做销售记录,无法确定销售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证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事实依据;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在取得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
6.扣押涉案物品,证明违法事实依据;
2023年5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罚告[2023]131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在法定期限未见当事人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味乳酸果冻”数量5.1斤;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宁明县支行营业室,户名: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0080101040002619,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