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等3部新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那么,新规具体有哪些内容和要点呢?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带您走进《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一探究竟。
一、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有关要求。
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以及备案范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编号、备案信息公开以及备案变更注销失效等内容。
二、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
将从事网络经营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
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报告。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跨省从事经营管理和跨省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报告。
三、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
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领新增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时,可给予免现场核查的告知承诺服务。
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除现场核查。
四、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
明确许可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许可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适用告知承诺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领新增直营门店许可时,许可部门可以在受理同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明确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如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六、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
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
七、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
一是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在食品经营项目中单独设立食品经营管理类,并明确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二是考虑到生切面、水饺皮等米面制品、生制鱼丸、蛋饺、水饺、各种馅料等经营者实际情况,增加非即食食品经营项目。
三是明确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四是在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仅简单制售分类。明确食品经营者仅简单制售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审查要求。
八、新增部分业态审查细则。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新增简单制售的许可审查特别要求。
新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新增食品经营管理与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许可项目审查要求。
九、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许可。
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的,应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明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明确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告。
明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自营或承包,承包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还应列出承包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