醇、酮、烃、脂肪酸、以及芳香族化合物。
3.油烟的影响
油烟是PM2.5的直接排放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增加大气氧化性,加速臭氧和二次颗粒物的形成,油烟排放会对周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
油烟污染防治
1.油烟收集
2.油烟净化设备的选用及安装
(1)技术路线选用
一般管控类餐饮服务单位可选用单级油烟和颗粒物净化技术+V0Cs净化技术或其他等效净化技术的油烟净化设备;列入重点业态、重点规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选用复合式油烟和颗粒物净化技术+V0Cs净化技术或其他等效净化技术的油烟净化设备。
(2)设备安装要求
油烟净化设备应安装在油烟排风管道末端,位于油烟排风机之前;净化设备应与排风机联动,先于排风机启动,后于排风机停止,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排放风量(单个灶头的基准风量以2000m3/h计);油烟排放口应尽可能远离环境敏感目标。
不同规模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备去除效率应符合下表要求:
(3)设置监测平台和监测点位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要求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和监测点位并保持正常使用。
a监测平台与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0.5m时,应设置固定式钢梯到达监测平台。监测平台与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2m时,应安装分段钢斜梯、转梯或电梯到达监测平台。
b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测试孔应优先选择在平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8Omm。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D=2AB/(A+B),式中A、B为边长。
c在油烟净化设备显著位置设置废气排放口标志。
3.油烟净化设备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巡检,记录油烟净化设备运行情况。巡检内容:
(1)油烟净化设备是否通电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是否存在擅自停用油烟净化设备的现象;
(3)油烟净化设备是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4)油烟净化设备是否定期清洗维护并留存记录;
(5)油烟排风管道与油烟净化设备是否保持正确连接,管道各连接处是否存在油烟“跑冒”现象;
(6)油烟净化设备排放口是否存有明显油污。
02
废水污染防治要求
03
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0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应对产生的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分类存放。餐厨垃圾及餐厨废弃油脂应与有资质的接收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定期清运。
05
餐饮服务单位常见违法行为
检测数值超标
视同超标排放
三
违法排放污水
四
未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06
(一)高油烟食材是指含有动/植物油脂的食物,及动物/植物/人造食用油的食材;高油烟烹饪方式是指炒、煎、烤、炸等烹饪方式。
(二)餐饮废气主要净化技术有哪些?
1.油烟和颗粒物的控制技术主要有静电式净化技术、机械式净化技术、湿式净化技术、吸附过滤式净化技术以及复合式净化等技术。
2.挥发性有机物(VOCs)净化技术主要是活性炭吸附、UV光解处理等技术。
(三)餐饮服务单位管控分类
重点管控单位4类:
1.重点业态(经营烧烤等污染强度较高的)
2.重点规模(大型及以上餐馆和中央厨房)
3.重点区域(人口密集区、餐饮聚集区)
4.重点单位(被投诉举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等);
一般管控单位:除4类重点的其他餐饮服务单位
(注:以上分类出自《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四)在线监控系统
在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备上安装的具有运行状态监控、报警、记录和查询功能的系统或装置。
(五)油烟净化设备清洗
餐饮服务单位每月应对在用的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并留存清洗记录和对比照片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