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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30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相比于《GB19304-2003》和《GB16330-1996》,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适用范围扩展:新标准不仅涵盖了瓶(桶)装饮用水的生产,还纳入了其他类型的包装饮用水生产,如袋装水等,使规范更加全面。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提升:2018版标准强化了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应用,确保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全过程的风险控制。
生产环境与设施条件细化:对于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布局以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等方面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强调了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提升了对水质处理、灌装、封盖等关键环节的卫生控制标准。
水质检测指标更新: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调整并增加了水质检测项目和限值,确保水质安全符合当前的健康标准。例如,对微生物指标、污染物指标及添加剂使用等都给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标签标识规定加强:新标准对产品标签内容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要求明确标注水源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警示信息等,增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入了对生产过程中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要求,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体现了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
监督与执行力度增强:明确了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旨在通过严格的执法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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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304—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2018-06-21发布
2019-06-2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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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百
本标准代替GB19304—2003《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和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本标准与GB19304—2003和GB16330—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按照GB14881调整了标准结构;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利定义;
——修改了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要求;
—修改了水源的卫牛防护要求;
——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修改了厂房和车间、设施和设备要求;
——增加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增加了附录A“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生产用源水水质监测、水源卫生防护、源水采集,以及生产过程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木要求和管理准则。
木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2术语和定义
2.1生产用源水
3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
3.1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和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源水水质监测项冃均按照GB19298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
3.2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源水水质应按GB8537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
3.3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牛产用源水的,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3.4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取样点应为源水出水口,以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取样点应设在公共供水接入口。
3.5以来门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可以公共供水方的水质监测报告作为监测依据,应确保水质符合GB5749要求,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加强监测。
4水源的卫生防护
4.1以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水源卫生防护
以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稈等右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不物理化学特征的产品,其水源地应设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划分为I级、II级、m级,并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和卫生防护区图。
4.1.1I级防护区(采集区)
4.1.211级防护区(内防护区)
范围包括水源地周围区域即地下水向取水点流动的径流地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过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该范围内,禁止设过町导致地下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工程活动。
4.1.3川级防护区(外防护区)
范围包括地下水资源补给和形成的整个地区,其防护半径应不小于100m,在此区域内只允许进行对水源地卫生情况没有危害的经济工程活动。
4.2以地表水为生产用源水的水源卫生防护
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揩施不得对水源造成任何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污染。
5生产用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5.1采集来白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采取措施避免对公共供水系统造成逆向污染,水处理系统不得用水泵直接与公共供水系统管网相连接。
5.2采集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牛产用源水,应符合以下耍求。
5.2.1采集点
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应设立采样点,采样点的设讣和操作应避免对源水造成污染。
5.2.2采集区域
5.2.3采集设备
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采川有效的卫牛防护措施,避免对源水造成污染。在采集水点附近建造新的采集点(如水井)、水泵修理移位或采取了其他采集维护行为后应及时消廊。采集设备的采水能力应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
5.2.4采集输送
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6选址及厂区环境
除应符合GB14881-2013第3章的规定外,以来口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厂区应选择在能通过管道输送源水的水源地附近。
7厂房和车间
除应符合GB14881-2013第4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1厂房和车间应设立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检测实验室、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7.2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
7.3牛产过程屮如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投)料区。
7.4厂房和乍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通常色括水处理区、包装区、仓库,周转容益的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通常包括配(投)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灌装防护区应设在清洁作业区。采用自帶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I)一体,且:rt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
7.5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与清洁作业区,各区之间应采収有效的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8设施与设备
除应符合GB148812013第5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8.1设施
&1.1供水设施
8.1.1.1不同用途的水如生产用源水、淸洗消毒用水、辅助生产用水等,应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鼓励企业设置清洗水冋收设施。
8.1.1.2辅助生产用水包括锅炉房、机修、制冷、空压机及真空泵站、污水站、检验实验室和贮运等的用水。
8.1.2清洁消毒设施
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相应的容益清洁消毒设施。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及管道的清洗消毒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鼓励使用原位清洗系统(cleaninplace,CIP)J<定期对清洗消毒的效果进行评估。
&1.3个人卫生设施
8.1.3.1配(投)料区应设置二次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1.3.2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二次更衣室,设置风淋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1.3.3当按照7.4要求,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设备不设在清洁作业区时,其灌装防护区入口处可不设置二次更衣室、风淋设施、鞋靴消毒设施和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1.3.4风淋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
&1.4空气净化设施
&1.4.1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
8.1.4.2灌装防护区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并对过滤装置定期清洁。
&1.4.3灌装防护区静态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应达到10000级冃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灌装防护区静态籟体空气洁净度达到1000级。
&1.4.4牛产过程屮直接与产品或包装接触的压缩空气应经过除油、除水、除尘过滤处理。
&1.5贮存设施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晶的数量、贮存要求、周转容器周转期及产品检验周期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设备
&2.1采集设备、输水管道及水贮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贮存设备应密闭,易于排水和清洗,避免形成死水层。
&2.2水处理设备应包括箱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线杀菌设备、除菌过滤设备等)。牛产饮用纯净水的水处理设备还应包括反渗透设备或蒸憎设备或其他去离子设备。
8.2.3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5的规格。
8.2.4如需添加食品添加剂,应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进行添加。
8.2.5灌装、封盖(封口)设备应采用全自动化控制设备,不应手工灌装、手工封盖(封口)。
8.2.6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周转容器的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封丨丨)设备、盖淸洁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如生产桶装饮用水还应配备拔盖设备、桶口热犁膜包裹密封设备。
9卫生管理
除应符合GB14881-2013第7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非连线生产(外购)的包装容器(瓶、桶、袋)、瓶盖、桶盖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使用清洁卫生、防水的材料包装,运输车厢和贮存库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合运输贮存,应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10.3周转桶应采用符合10.2要求的材料制成,如聚碳酸酯(PC)等。
10.4周转回厂的空桶应严格检杳水桶的密封性和安全性,如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则不应再使用。周转桶不应露天存放。
11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除应符合GB14881—2013第8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1.1水处理工艺控制
水处理工艺的设置应符合源水类型、水质特性及对产品水质的要求。
11.1.1化学污染控制
11.1.1.1为减少或去除某些化学物质,可对源水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物理(机械)过滤和化学处理,如采用膜过滤器、砂滤或压缩纤维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去离子化(反渗透等)和曝气等工艺來完成。
11.1.1.2如采用除铁、钮曝气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污染。
11.1.2微生物污染控制
11.1.2.1为控制微牛物污染,可对源水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化学处理(如臭氧消毎等)和物理处理
(如紫外线杀菌、过滤除菌等)。
11.1.2.2采用臭氧消毒工艺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臭氧浓度,避免或减少漠酸盐产生。
11.1.2.3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的,应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当紫外线强度降低到规定要求以下时,应及时更换,保持紫外灯管表面的清洁。
11.1.2.4采川过滤除菌工艺的,应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等。
11.2生产过程中装置的维护
应对水处理装置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监控和维护,建立维护计划、设立监控指标、并保存实施记录。
11.3生产过程中微生物的监控
应对灌装防护区、清洗消毒后的包装容器等关键生产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具体的监控要求可参照附录A执行。
12产品检验
除符合GB14881-2013笫9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2.1生产线检验
12.1.1灌装封盖(封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益状况、封盖(封口)严密性和肉眼可见物等进行检验。
12.1.2生产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符的空瓶、空桶、成品的检验人员。
12.1.3建议企业采用在线检验设备,如空瓶或成品瓶的检验设备等。
12.2实验室检验要求
应具备相应指标检验能力,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色度、臭氧浓度(仅适用于采用臭氧工艺)、电导率(仅适用于饮用纯净水);以非公共供水系统为水源的还应具备铜绿假单胞菌的检验能力,铜绿假单胞菌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
13贮存和运输
应符合GB14881—2013第1()章的规定。
14产品召回管理
应符合GB148812013第11章的规定。
15培训
应符合GB14881—2013第12章的规定。
16管理制度和人员
应符合GB14881—2013第13章的规定。
17记录和文件管理
应符合GB14881—2013第11章的规定。
8
附录A
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A.1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可参照表A.1执行。
A.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检验方法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确定。
A.3根据产品品种特性及牛产实际情况确定监控指标限值。各监控点的监控结果应当符合监控指标的限值并保持稳定,当出现轻微不符合时,可通过增加取样频次等措施加强监控;当出现严重不符合时,应当立即纠正,同时杳找问题原因,以确定是否盂要对微生物控制程序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