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个体生产者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
5、、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第三章发证程序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见附件2);(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五)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六)产品名称、配方和标签;(七)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八)
7、定,向申请人发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三)业主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
9、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式样见附件4),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印制及使用规范印制和使用。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
10、可证证书编号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力、法”(见附件5)编排。第二十三条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上缴生产许可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已被注销、吊销的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加工小
12、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印制和使用规范5、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附件1: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
14、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5.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6.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8、申请人陈述9、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10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11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12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13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14申请人陈述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口预先核准、口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7、态购置或租用日期,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类别序号名称型号规格精度等级数量检定有效期使用场所生产厂及国别生产日期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文化程度、专业负责领域工序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序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相应文本编号附件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二、内外环境、
18、场所设施、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适时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业主或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附件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印制和使用规范一、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
19、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印制格式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具体式样、见附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个体生产者名称、负责人或业主姓名、生产地址、生产品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应采用A4纸,单张克重应不小于120克。为便于证书打印,单张克重建议小于180克。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的规定,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产品发证顺序号自001号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对因小作
20、坊增项、迁址、名称变更、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内容应当与发证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内容一致。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及其印制格式另附后。附件5: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浙质监()小作坊食许字口第**号产品发证顺序号产品目录顺序号年代号:如2011县(市、区)简称:如诸暨市填写“诸”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