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延续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延续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承诺件
办理条件
具备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以办理。
办理条件依据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范性文件]《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闽食药监食生﹝2017﹞48号)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核准证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生产。
设立依据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闽食药监食生﹝2017﹞48号)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的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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