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对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行为先减轻处罚3.5万元,后又采纳其减轻处罚陈述申辩意见改为处罚2万元
探讨执法话题:本案先是决定减轻处罚3.5万元,随后当事人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要求减轻处罚,最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给予采纳,改为处罚2万元,那么这样裁量合适吗?怎么总感觉怪怪的呢,按理说既然都是减轻处罚了,应该已经具有了减轻处罚的情节,难道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后还有了更加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吗?就即使有,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对减轻处罚裁量也应该有具体的尺度和标准吧,也就是裁量基准,但没有听说说裁量基准二次累加的说法啊,这个案子总感觉程序上、裁量上欠妥呢?当然仅仅是小编个人看法,转发此案就是希望引起讨论,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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