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十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规模标准》、《十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十堰市小餐饮规模标准》、《十堰市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9日
附件1
十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规模标准
第一条必须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二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生产加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第三条参与生产加工人数3人以上,且少于7人;
第四条不得生产《十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中的产品;
第五条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
附件2
十堰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
(一)《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
1.食品添加剂;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3.乳制品、罐头、瓶(桶)装饮用水、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4、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二)饮料;
(三)方便食品;
(四)冷冻饮品;
(五)速冻食品;
(六)巧克力及其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
(八)啤酒、食用酒精;
(九)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十)食糖;
(十一)淀粉糖(麦芽糖除外);
(十二)食品馅料;
(十三)蜂产品;
(十四)特殊膳食食品。
附件3
十堰市小餐饮规模标准
第一条固定经营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总经营面积15--50平方米(无客座最少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二条食品处理区面积占总经营面积的比例不小于20%;至少设置1个清洗水池,提供非一次性或非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至少设置1个消毒水池或者消毒柜。
第三条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卫生干净整洁。
第四条提供客座的小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无客座可设1人)。
附件4
十堰市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和《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十堰市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十堰市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设施简单,经营场所面积15—50平方米(无客座不得低于5平方米),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暂不能满足《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小餐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和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应全部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点,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经营场所要求
经营场所合法、固定,布局合理,能避免食品在存放、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经营场所必须与生活场所分开。
(三)食品加工处理区要求
1.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防滑,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有排水系统;
2.排水沟出口有金属隔栅或网罩;
3.门、窗装配严密,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
4.屋顶和顶棚应光洁、无积垢,不易吸水。
(四)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配备符合要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或者有可靠方式提供充足、洁净的餐饮具。
(五)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的设施设备。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备、工用具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有足够的数量和明显的区分标识,避免存放、清洗、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交叉污染。
(六)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食品加工处理区设废弃物容器。废弃物容器能够密闭,并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标识。
(七)食品安全制度要求
1.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4.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5.加工制作场所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小餐饮应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临时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式样并印制。
第十五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品种、经营主体)、延续、注销、补发等,依照《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
第十七条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十堰市小餐饮经营主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堰市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十堰市小餐饮经营主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4.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5.加工制作场所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从业人员经培训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
3.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时穿戴必须整洁(应穿洁净的浅色工作服),手部清洁,不留长指甲、佩戴手饰;
4.从业人员在处理食品前及上厕所、处理生食品、处理不清洁的设备或工用具、处理废物等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都应该立即洗手;
5.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内抽烟或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柜保存(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专人登记,并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
3.应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1.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设施)专用;
2.餐用具消毒提倡采用热力方式消毒(煮沸、蒸汽或红外消毒柜等)。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应确保消毒设施的正常使用;
4.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按规定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5.洗净消毒的餐饮具应存放在密闭的保洁柜内。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食品、杂物等其他物品。
加工制作场所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就餐场所和食品处理区整洁、明亮;
2.墙壁、天花板、门窗无蜘蛛网、霉斑或其它明显积垢,地面洁净、无积水和油污,排水沟渠通畅;
3.操作台、冰箱、排油烟机等加工设施设备与加工用具无明显积垢;
4.食品和其他物品存放整齐有序,标识明显;
5.餐桌、菜单、调料瓶、筷筒等保持清洁;
6.垃圾桶加盖并保持外观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和餐厨废弃物;
7.垃圾、废弃物应运送到指定地点或交专门收集处理单位,应与垃圾、废弃物收集处理单位签订业务协议。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1.立即停止餐饮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抢救病人,尽可能按照就近原则联系医疗单位进行抢救处理;
3.保护好现场,保管好供应给顾客的食品,禁止继续食用和擅自销毁。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现场予以保护;
4.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人员到达后,配合专业人员收集可疑食品和中毒顾客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等,同时介绍中毒的情况;
5.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十堰市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小餐饮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和评价标准
结果判定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符合
不
适用
一、
选址要求
1、经营场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一致。
关键项
2、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固定经营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总经营面积15--50平方米(无客座最少不得低于5平方米)。
二、
人员要求
3、提供客座的小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无客座可设1人)。
一般项
4、从业人员符合健康管理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三、
场所布局、卫生、设施设备要求
5、食品处理区面积占总经营面积的比例不小于20%;至少设置1个清洗水池,一个消毒水池或者消毒柜。
6、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尘、防鼠、防虫设施设备;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必须配有盖子。
7、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卫生干净整洁;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冷藏或冷冻柜(库)数量不得少于1台。
8、食品添加剂应使用专用贮存设施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9、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间,操作间标准应符合《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关于专间要求。
四、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0、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熟悉其主要内容:1、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管理制度;2、餐饮具、工具容器清洗消毒制度:3、场所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4、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5、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五、判定标准及结论
1、标准:关键项不符合总数=0,一般项不符合总数≤2项,核查合格;否则为不合格(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该项目应作为不符合)。
2、结论:□现场核查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
六、现场核查发证意见
1、□符合发证条件其经营类别为:□餐馆(□单纯火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快餐店;□小吃店(□含卤味制品、□不含卤味制品);□饮品店;□糕点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