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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北京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关于生产许可,对食品类别和明细分别作了规定。在执行中出现了三个概念“大类”“小类”“明细”。生产食品超过哪种范围,算是无证生产?哪种算是未报告?
笔者认为,还是回到《办法》本身来学习理解。
问题
未取得相应大类?小类?明细?食品生产许可,擅自生产食品的,分别作何种处理?
观点
关于无证生产:
观点一:擅自生产超过许可大类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观点二:擅自生产超过许可大类和小类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观点三:擅自生产超过许可大类、小类和明细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关于报告:
观点一:生产小类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报告。
观点二:生产明细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报告。
分析
不管是大类、小类还是明细,还是要重读《办法》的规定。
《办法》没有提到大类和小类的划分,只有食品类别和明细的区别。
因此,我们还是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即便实践中出现了大类和小类的做法,也是涵盖在食品类别之中,是类别和类别名称。
从而,我们的争议得到了第一层面的解决。
有调味品大类下酱油类别的许可证能否生产食醋和味精?
留言日期:2024-06-30
有调味品大类下酱油类别的许可证能否生产食醋和味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49条第2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请问,此处的“食品类别”是指许可分类目录的32个食品大类,还是“类别名称”项下的具体类别?比如许可明细表有调味品大类下酱油类别的许可证,生产食醋或味精是否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条件。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酱油类别编号0301,食醋类别编号0302,味精类别编号0303,不同品种食品生产原料、工艺等要求不同。生产食醋或味精应取得对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如需增加生产许可类别,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新增或变更。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答复不作为监管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