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色谱纯,美国Fisher公司);甲酸铵(质谱级,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甲酸(分析纯,国药集团)。
番泻苷A(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批号:110824-201702)、番泻苷B(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批号:110825-201603)。
本研究使用的9批样品购于互联网电商平台和实体茶叶店:自电商平台A购买减肥类/通便类保健食品2批次;电商平台B购买减肥类/通便类保健食品3批次;实体茶叶店购买普洱茶1批次;电商平台B购买荷叶、决明子和山楂各1批次。经与标准药材核对,荷叶、决明子和山楂鉴定为睡莲科植物莲NelumbonuciferaGaertn.的干燥叶、豆科植物钝叶决明CassiaobtusifoliaL.的干燥成熟种子和蔷薇科植物山楂CrataeguspinnatifidaBge.的干燥成熟果实,详见表1。
表1购买的样品情况
WatersXevoTQ-S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美国Waters公司);AL204电子天平(感量分别为1、0.1和0.01mg,瑞士梅特勒-托利多公司);Vortex-Genie2涡旋混合器(美国ScientificIndustries公司);KQ-700DE型超声波发生器/摇床(昆山市超声仪器有限公司);HC-3018R离心机(安徽中科中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3.1溶液配制
标准储备液(50μg/ml):精密称取番泻苷A和番泻苷B各5.0mg,分别置于100ml容量瓶中,分别加80ml甲醇-甲酸铵溶液,超声溶解定容,制成浓度分别为50μg/ml的标准储备液,于-18℃条件下保存。
混合标准中间液(10μg/ml):分别精密吸取2.0ml番泻苷A和番泻苷B标准储备溶液,置于10ml容量瓶中,用甲醇-甲酸铵溶液定容至刻度,摇匀,制成10μg/ml标准使用溶液,并于-18℃条件下保存。
混合标准系列工作液:临用时,分别精密吸取恢复至室温的混合标准中间液(10μg/ml)适量,用甲醇-甲酸铵溶液稀释定容,作为系列标准工作溶液。
1.3.2样品处理
取市面上购买的样品适量,研细,精确称取0.5g试样置于50ml量瓶中,加40ml甲醇-甲酸铵溶液,混匀,超声60min,冷却定容,离心,过滤,备用。
1.3.3仪器条件
(1)液相色谱条件色谱柱:WatersAcquityC18(2.1×50mm,1.8μm),流速:0.2ml/min,柱温:40℃,进样量:2μl,流动相:甲醇(A)和0.1%甲酸溶液(B),梯度洗脱程序见表2。
表2梯度洗脱程序表
(2)质谱条件电离子喷雾负离子模式(ESI-),多反应监测(MRM),毛细管电压3.5kV,脱溶剂气温度500℃,MRM参数见表3。
表32种化合物定性、定量离子和质谱分析参数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中番泻苷A、番泻苷B和大黄素甲醚的测定》(BJS201917)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测,番泻苷A和番泻苷B标准物质的提取定量离子色谱图,见图1。
图1番泻苷A和番泻苷B标准溶液图谱
5批次减肥类保健食品均检出番泻苷A和番泻苷B,植物原料普洱茶、荷叶、决明子、山楂均未检出番泻苷A和番泻苷B,具体情况见表4。
表4样品和植物原料中检出番泻苷A和番泻苷B的情况
本研究中5个样品标签标识的原料或辅料情况详见表5。5个样品标签标识的原料均含有茶叶、荷叶、决明子、山楂中的一种或多种,因此对这四种原料也进行番泻苷A和番泻苷B检测。
表5样品标签标示原料等信息情况
从检测结果分析,普洱茶、荷叶、决明子和山楂均未检出番泻苷A和番泻苷B,排除这四种原料带入番泻苷A和番泻苷B的可能。
番泻叶虽被划入保健食品原料管理范围内,收录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长期服用此类含蒽醌类保健食品可能会出现皮肤及附件损害、消化系统损害及泌尿系统功能异常等不良反应[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中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表,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5]。因此,在明确此类药材安全性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可对现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进行更新修改,限定该类中药材在保健食品中的使用及用量。
从功能类别分析,此类保健食品标签标称的功能主要为减肥或通便,《中国药典》2020年版中番泻叶的功能与主治为泻热行滞,通便,利水[6],产品标签标识和产品注册或备案的原料均未显示含有番泻叶或番泻苷A和番泻苷B,但产品中检出番泻苷A和番泻苷B。故可能为商家非法添加番泻叶或含有番泻苷A和番泻苷B的原料或化合物,也不排除可能为共用生产线污染而致。
通过对产品批准文号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部分产品批准文号为较早以前申报的批准文号,可能存在生产企业申报的标签标识未严格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即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未全面包括产品的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等信息。
由于我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3年6月12日以前保健食品由原卫生部门审批,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9],未作有效期规定,一直沿用至今;第二阶段为2003年10月10日以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受理保健食品申报,其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10]。由于两个部门在批准文号的命名和监管方式方面存在差异,且2005年7月1日以前批准的保健食品,其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不受现行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的约束[11-12],可能会导致部分保健食品标签标示不全,产品信息与网站信息不符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成清理换证工作,将原卫生部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标签标示、说明书等进行统一,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市场的日常监管,重点加强对产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性检查,特别是出现与批件中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应予以重视,加大此类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笔者建议可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档案管理系统方便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督者等查阅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