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是否可以继续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
解答:一般情况下,保健食品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政策解读
《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保健原料目录的使用监管问题的解读》
2021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保健原料目录的使用监管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其中指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用量、功效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原料目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产品管理,为实施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奠定良好基础。虽然部分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不仅规定了原料名称,还规定了原料的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因此,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及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问题2
哪些保健食品原料禁止列入普通食品生产?
解答: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卫法监发〔2002〕51号),除另行规定外,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比如巴戟天、五加皮,都是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但是像其中的党参、酸角、玫瑰茄等,在51号文之后的公告复函中,陆续被纳入药食同源/新资源食品/普通食品等,这种是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
以下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总结
根据以上,现将保健食品目录原料中的使用情形主要总结如下:
1、体现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量效关系的原料,只能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2、对于单纯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不体现用量和对应功效的,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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