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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的定义及分类
何为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的含义说明,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2.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等
(1)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包括:
①使用医学名称及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牙科等;
②使用各种疾病的名称及疾病的治疗用语,如医疗、医治、治疗、诊治、就诊、治愈、康复等;
③含有疾病诊断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化验、B超、CT、透射、验血等;
④含有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处方、开方、抗病毒、手术及手术名称、注射、化疗、理疗、整形等;
⑤含有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
(2)属于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的,包括:中药、西药、药方、复方、药物、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祛瘀;
3.不得宣传保健功能、特殊医学用途等特殊功效
我国《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卫法监发〔2003〕42号】曾规定了如下27项保健功能:
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8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8〕15号)】,上述规范已被废止,因此,目前,客观上已不存在所谓的“27项保健功能”。
另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05号――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的公告,目前“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只有一项,即“补充维生素、矿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