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上惩罚性赔偿案件的类型分析及实务指引质量管理综合质量管理

由于法律并未列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争议都非常大。因此实践中,消费者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更是五花八门,为了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我们以违反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区分对象,将涉及《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分为二大类型:第一类是消费者主张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质量问题案件具体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种是生产或经营过期、变质、失效的食品,一种是生产或经营的食品非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药品、保健食品、非食品原料等;第二类是消费者主张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案件,该类案件所占比例最高。我们将该类标签瑕疵案件又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漏标”,即标签、说明书的标识遗漏必要信息,一种是“错标”,即标签、说明书的标识存在错误。针对“漏标”和“错标”,又各列举了十二种标签瑕疵的情形。以上共有二十六种情形,每一种情形我们通过列举了其对应的具体的、准确的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同时选取多份不同裁判角度的裁判文书作为对比,并提炼出具体、清晰的裁判思路,仅供参考。

(二)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药品、保健食品、非食品原料等

裁判文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0622号、(2015)朝民(商)初字第43047号(均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主张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案件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国家就标签、说明书专门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四个标准,同时,就前三个标准做出了三个具有指导意义的问答。这就是食品标签涉及到的主要国家标准。

(一)“漏标”——标签、说明书的标识遗漏必要信

1.漏标保质期、生产日期、包装日期2.漏标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3.未标注营养成分4.未标注配料及特定食品添加剂含量5.未标明等级、规格6.未标注特殊人群食用禁忌7.未标注食用量8.进行“添加有益物质”等营养声称,未标具体含量9.进行“无糖、低糖”等含量声称,但未标明含量10.未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11.进口食品漏标中文标签12.未标明贮存条件1.漏标保质期、生产日期、包装日期

案例:生产、经营者未在外包装上标注包装日期,且未标注生产日期。

案例一:购买“新疆天山贡枣250g/袋”,外包装未标明生产者联系方式。

裁判理由:未标注联系方式,不违法食品安全标准,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文书:(2013)大民初字第13909号(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二:购买胶原蛋白片、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原告认为,被告取得了糖果制品(糖果)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其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申证单元为糖果,食品品种明细为糖醇,而涉案食品外包装均未标明糖果或糖果制品,因此,超出了许可证的品种明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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