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应当由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管辖权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检查。
鼓励地方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事权范围内开展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监督检查。
二、检查标准:
除前款规定外,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对按照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情况、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情况、原辅料供应商审核情况等。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委托加工情况等。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产品追溯情况。
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经营者执行专柜专区销售情况、消费提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4.餐饮服务环节主要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性,信息公示,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过程,备餐、供餐与配送,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网络餐饮服务等情况。
5.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情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两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A、B级食品生产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特殊食品生产者和风险等级为C、D级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其他风险等级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问题线索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等食品生产者实施体系检查。
6.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检查人员。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对较高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应严于对较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结果:
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检查组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要求其主动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检查组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确定检查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