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应以知行合一方式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知行合一是认知能力与实践操作水平相融合的最佳展现,需在习惯养成上下功夫。
一、进货查验制度出处
二、查验行为的不同情形
三、履行法定义务的免责条款运用
前期,A食药局接B食药局移送一起蔬菜不合格的案件线索。B食药局委托承检机构对辖区某单位食堂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不合格。A辖区C单位系该食堂的供货商。经调查,得知C单位供货商D经营者提供的产地证明与C单位提供给食堂的产地证明不符。按照审慎原则要求,依法不能免除C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主体责任与风险责任并重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及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对待“责任”两字要有担当,要勇于承担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可推卸责任。因为责任是推不掉,跑不掉的。要态度端正,方法得当。遇到问题就逃避,就推脱,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认真面对,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采取有效措施以防范安全风险,减轻危害后果,才是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想通过跑路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是最不明智的愚蠢想法,这样的做法自然是自绝后路的最愚蠢做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应承担的责任有,保证食品安全、首负责任、合法经营、履行承诺和社会责任,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注重可追溯的源头治理。食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是落实质量安全到位理念的集中体现,并不意味着难以发现的禁止性风险会因此而降低。
如何消除禁止性风险?生产商生产出上述食品后销售给中间经销商,中间经销商又将上述产品以分销方式批发给了零售商。蕴含了禁止性风险的食品,本身是无法排除且无法降低安全性风险的因素,故禁止性风险会随同产品一同流转到了不同经营者手中。中间经销商和零售商对食品的合格证明及食品本身履行形式审查义务,一般不会向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质量安全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后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非因自身原因且因供货商以至于生产商责任引起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溯到供货商以至于生产商主张其合法权利。维权途径有协商处理、签订补充协议、以约定的方式处理、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
进货查验义务知行合一中的“知”是对责任和义务的认知程度,“行”是对履行职责及应尽义务的实践要求。“知”同时又是对潜在风险的认知,“行”又是对风险排除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及活动效果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