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作出了修改。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作出了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
第十二条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六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修改背景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推动实施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试点告知承诺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改革措施。2020年,持续推进许可事项改革,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推行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2021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
二、修改目的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按照实施更加规范、要求更加明确、准入更加便捷和运行更加高效的原则,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告知承诺制度、实施范围、优化服务、固化疫情防控措施等四个方面:
(一)明确资质认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的要求。为避免重复审批,解决资质认定事项范围不统一问题,在《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从制度层面明确依法界定并细化资质认定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动态化管理。
(二)明确实施告知承诺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改革文件的要求,总结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点情况,在《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可以自主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同时,在第十二条规定了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更多选择。
(三)固化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的措施。《办法》第一条中将“优化准入程序”作为本次修改的立法目的,并明确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应当遵循“便利高效”的原则。同时,对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的具体措施予以固化:一是明确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二是进一步压缩了许可时限,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内;三是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