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保险是健康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被保险人在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时提供经济保障。然而,在投保过程中,部分消费者因疏忽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在出险时无法获得赔付。因此,加强疾病保险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对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情简介
客户张女士于2019年7月为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保险代理人就投保人健康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张女士表示自己健康状况良好,在健康告知中均告知正常。2020年5月,张女士被确诊患有甲
状腺恶性肿瘤,随后于6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经调查核实,张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2018年因甲状腺结节就医的既往病史,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最终对张女士的理赔申请出具了“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结论。
二、案例分析
此案例强调了投保时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履行说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等,信守合同订立的条约与承诺。保险公司通过健康告知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以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后续的理赔权益。
本案中,张女士存在投保前病史,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理赔,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三、光大永明提示广大消费者
为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经济纠纷或损失,请您在投保时认真阅读健康告知询问内容,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个别保险销售人员以可能增加保费、拒保等为由,诱导您隐瞒真实健康状况时,请您坚持诚信原则,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健康状况,以免后续可能得不到保险理赔,进而损害自身权益。您可以通过投保单填写、保险合同签收、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保险公司回访等途径,进一步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清清楚楚购买,明明白白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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