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178—2017《粒籽源永久性植入治疗放射防护要求》、WS457—2014《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WS533—2017《临床核医学患者防护要求》、GBZ179—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的核医学部分。
——增加了外购放射性药物活度抽样检测要求(见4.1.1);
——增加了按人份分装药物活度偏差的要求(见4.1.1);
——增加了核医学工作场所辅助用房的要求(见5.1.3和5.1.4);
——增加了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屏蔽防护的要求(见5.3);
——增加了核医学工作场所内放射性气溶胶浓度的控制要求(见5.3和附录J中的J.2.3);
——增加了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数量、规格的要求;增加了辅助用品及场所洗消用品的配置要求(见6.1);
——增加了工作人员眼晶状体剂量要求(见6.2.15);
——细化了近期核医学治疗患者死后尸检管理(见第9章,GBZ120—2006的6.9);
——删除了气体废物管理的部分内容(见GBZ133—2009的第7章);
——删除了放射性废物含有多种核素时判断的免管计算公式(见GBZ133—2009的4.5);
——删除了敷贴治疗正当化与最优化要求(见GBZ134—2002的8.1);
——删除了敷贴治疗时的方案设计、疗程分割等属于计划阶段的要求(见GBZ134—2002的8.4);
——删除了最大敷贴治疗面积的规定(见GBZ134—2002的8.12);
——删除了籽粒源活度测量方法(见GBZ178—2017的附录C);
——修改了敷贴器源面照射均匀度和源面空气吸收剂量率或参考点空气吸收剂量率的不确定度(见12.1.5,GBZ134—2002的4.5));
——增加了131I治疗放射防护要求(见第10章);
——增加了废弃敷贴器的处置要求(见12.1.8);
——增加自制敷贴器的活度确定要求(见12.2);
——增加了应急处理要求(见第13章);
——更新了核医学中患者或受检者接受剂量的估算方法(见附录D);
——增加了PET工作场所屏蔽计算方法(见附录I);
——增加了核医学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方法(见附录J);
——增加了异常照射事例及应急情况类型(见附录N)。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苏州大学、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晶刚、张良安、邹剑明、罗素明、邓大平、涂彧、吴锦海、李海亮、耿继武、张震、耿建华、余宁乐、王进、陈英茂、李方、巴建涛。
本标准代替了GBZ120—2006、GBZ133—2009、GBZ134—2002、GBZ136—2002、GBZ178—2017、WS457—2014、WS533—2017、GBZ179—2006的核医学部分。
GBZ120—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360—1996、GBZ120—2002。
GBZ133—200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WS2—1996、GBZ133—2002。
GBZ134—200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WS179—1999。
GBZ136—200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WS181—1999。
GBZ178—201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178—2006、GBZ178—2014。
WS533—201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361—1996、GB16361—201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时的防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4075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
GB/T4835.1辐射防护仪器β、X和γ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第1部分: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
GB/T11713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GB/T14056.1表面污染测定第1部分:β发射体(Eβmax>0.15MeV)和α发射体GB/T14318辐射防护仪器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
GB/T14584空气中碘-131的取样与测定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29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T244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WS/T184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控制区controlledarea
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3.2监督区supervisedarea
在辐射工作场所中未指定作为控制区的一个规定区域,但就该区域而言,即使通常不需要采取非专门防护措施或安全手段,也要对职业照射情况不断进行审查。
3.3衰变池decaypool
用于收集、存储、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放射性废液在该容器中自然衰变。
3.4敷贴治疗applicatortherapy
3.5放射性核素敷贴器radionuclideapplicator
将一定活度的放射性核素,制成具有不同形状和面积的面状源,作为敷贴治疗用的放射源,简称敷贴器或敷贴源。
3.6植入枪implantgun
装载粒籽源并可将其推入植入针的器具。
3.7定位模板fixedpatternplate
保证粒籽源在植入孔内注入方向不改变的模板。
3.8植入针implantneedle
供粒籽源植入的针形器具,治疗时将其直接刺入肿瘤组织。
3.9气溶胶aerosol
分散在气体中的固体微粒或液体微滴所构成的悬浮体系。
4总则
4.1管理要求
4.1.1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对放射工作人员、患者或受检者以及公众的防护与安全负责,主要包括:
a)应制定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该大纲至少包括附录A中A.1建议的内容;
b)应建立健全包括患者或受检者防护在内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至少包括附录A中A.2建议的内容;
e)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或受检者以及公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使其符合GB18871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个人监测应符合GBZ128和GBZ129的要求;
f)制定并落实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有效实施质量保证大纲,采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以预防设备故障和人为失误;
g)应针对实施诊疗时可能出现的故障或失误,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将可能出现的故障或失误所致后果减到最小;
h)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人员的专业技能、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进行培训,使之满足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求。
4.1.2执业医师应保障患者或受检者免受不必要的照射,其主要责任与义务包括正当性判断、告知患者或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危害,为其他执业医师提供相应的信息。
4.1.4核医学设备供方及提供维护服务的公司对本标准负有特定的责任,为了适应这些责任,供方应:
a)提供核医学所涉及的源、设备和仪器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
b)在设备运转出现异常或非计划的事件时(即使没有造成对健康的紧急危险)提供技术援助。
4.2正当性要求
4.2.1一般要求
4.2.1.1所有新型核医学诊疗技术和方法,医疗机构在应用前都应通过正当性判断;已判断为正当的技术和方法,当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证据并需要重新判断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4.2.1.3执业医师在申请放射性药物诊疗前,应注意查阅以往患者或受检者检查资料,应避免不必要的检查。
4.2.1.4为了避免对胚胎、胎儿和婴儿造成意外辐射照射,应对患者或受检者是否怀孕或哺乳进行询问和评估,并有相应记录,并将有关告知说明张贴在核医学部门入口处和给药前候诊处显著位置。
4.2.2诊断中的正当性要求
4.2.2.1除有临床指征并必须使用放射性药物诊断技术外,宜尽量避免对怀孕的妇女使用诊断性放射性药物;若必须使用时,应告知患者或受检者胎儿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4.2.2.2除有临床指征并必须使用放射性药物诊断技术外,应尽量避免对哺乳期妇女使用放射性药物;若必须使用时,应建议患者或受检者参照附录B的建议适当停止哺乳。
4.2.2.3除有临床指征并必须使用放射性药物诊断技术外,通常不宜对儿童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若需对儿童进行这种检查,应参照附录C的建议减少放射性药物施用量,而且宜选择短半衰期的放射性核素。
4.2.3治疗中的正当性要求
4.2.3.1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对怀孕的妇女不应实施放射性药物的治疗,特别是含131I和32P的放射性药物。为挽救生命而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时,应参照附录D的方法对胎儿接受剂量进行评估,并书面告知患者胎儿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4.2.3.2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宜尽量避免对哺乳期妇女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若必须使用时,应建议患者或受检者参照附录B的建议适当停止哺乳。
4.3最优化要求
4.3.1一般要求
4.3.1.1核医学医师审查放射性药物诊疗申请时,应采用以下措施,使患者或受检者接受的剂量尽可能低:
a)根据不同患者或受检者的身体情况选用适当的放射性药物及其施用活度,特别要注意儿童与器官功能损害的患者或受检者;
b)对非检查器官应尽量使用阻断放射性药物吸收的方法,并使其加速排除;
c)注意采用适当的图像采集和处理方法;
d)要充分应用已有的信息,避免一切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e)应参考附录E中相应的核医学诊断参考水平。
4.3.1.2应有对放射性药物诊疗方案及患者或受检者身份进行验证的程序。
4.3.1.3对符合附表L.2放射性药物的患者出院时,应提供书面和口头的指导,以便他们在出院后能有效地减少对家庭成员、护理人员和公众所造成的照射,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孕妇。
4.3.2诊断中的最优化要求
4.3.2.1对患者或受检者进行核医学诊断中应注意和采取如下最优化措施:
a)使用放射诊断药物之前,应有确定患者或受检者身份、施药前患者或受检者的准备和施药程序等有关信息的程序,应确保给每例患者或受检者施用的放射性药物活度与处方量相符,并做好给药记录;
b)对每个诊断程序,应适当考虑与该程序有关的核医学诊断参考水平(参见附录E);
4.3.2.3仅当有明显的临床指征时,才可以对儿童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并应根据患儿的体重、身体表面积或其他适用的准则尽可能减少放射性药物施用量,选择半衰期尽可能短的放射性核素。
4.3.3治疗中的最优化要求
4.3.3.1应按附录F的建议告知已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妇女在一段时期内避免怀孕。
4.3.3.2已接受131I(碘化物)、32P(磷酸盐)或89Sr(氯化锶)治疗的男性宜采取避孕措施4个月。
4.3.3.3在对患者进行核医学治疗时,应采用以下最优化措施:
a)在使用放射治疗药物之前,应有确定患者身份、施药前患者的准备和施药等有关信息的程序;
b)在给妇女使用放射性药物前,应询问确认患者是否怀孕或哺乳;
c)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孕妇不应接受放射性药物的治疗,特别是含131I和32P的放射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的治疗,通常应在结束怀孕和哺乳期后进行;为挽救生命而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时,若胎儿接受剂量不超过100mGy,可以不终止怀孕;
d)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患者的呕吐物和排泄物造成的放射性污染;
e)当需要进行患者剂量估算时,宜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按附录D建议的方法对每次治疗所致患者辐射剂量进行评估并予以记录,特别是婴儿和胎儿所受剂量。
5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5.1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和分区
5.1.1在医疗机构内部区域选择核医学场址,应充分考虑周围场所的安全,不应邻接产科、儿科、食堂等部门,这些部门选址时也应避开核医学场所。尽可能做到相对独立布置或集中设置,宜有单独出、入口,出口不宜设置在门诊大厅、收费处等人群稠密区域。
5.1.2核医学工作场所平面布局设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a)使工作场所的外照射水平和污染发生的概率达到尽可能小;
b)保持影像设备工作场所内较低辐射水平以避免对影像质量的干扰;
c)在核医学诊疗工作区域,控制区的入口和出口应设置门锁权限控制和单向门等安全措施,限制患者或受检者的随意流动,保证工作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不必要的照射;
d)在分装和给药室的出口处应设计卫生通过间,进行污染检测。
5.1.3核医学工作场所从功能设置可分为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其功能设置要求如下:
a)对于单一的诊断工作场所应设置给药前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区、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给药室(可含质控室)、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室(根据放射性核素防护特性分别设置)、质控(样品测量)室、控制室、机房、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卫生间和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等功能用房;
b)对于单一的治疗工作场所应设置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或给药后留观区、给药后患者专用卫生间、值班室和放置急救设施的区域等功能用房;
c)诊断工作场所和治疗工作场所都需要设置清洁用品储存场所、员工休息室、护士站、更衣室、卫生间、去污淋浴间、抢救室或抢救功能区等辅助用房;
d)对于综合性的核医学工作场所,部分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可以共同利用;
e)正电子药物制备工作场所至少应包括回旋加速器机房工作区、药物制备区、药物分装区及质控区等。
5.1.4核医学放射工作场所应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一般包括使用非密封源核素的房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等)、扫描室、给药后候诊室、样品测量室、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卫生通过间、保洁用品储存场所等。监督区一般包括控制室、员工休息室、更衣室、医务人员卫生间等。应根据GB18871的有关规定,结合核医学科的具体情况,对控制区和监督区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5.1.5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开展工作,避免无关人员通过。治疗区域和诊断区域应相对分开布置。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形态、特性和活度,确定核医学治疗区(病房)的位置及其放射防护要求,给药室应靠近病房,尽量减少放射性药物和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通过非放射性区域。
5.1.7应通过工作场所平面布局的设计和屏蔽手段,避免附近的辐射源(核医学周边场所内的辐射装置、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对诊断区设备成像、功能检测的影响。
5.2放射防护措施要求
5.2.1核医学的工作场所应按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规定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2.2应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对开放性放射性核素工作场所进行分类管理,把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三类。不同类别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见表1,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类的加权活度计算方法见附录G。
表1不同核医学工作场所用房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基本放射防护要求
种类
分类
Ⅰ
Ⅱ
Ⅲ
结构屏蔽
需要
不需要
地面
与墙壁接缝无缝隙
易清洗
表面
分装柜
不必须
通风
特殊的强制通风
良好通风
一般自然通风
管道
特殊的管道a
普通管道
盥洗与去污
洗手盆b和去污设备
洗手盆b
a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检测。
b洗手盆应为感应式或脚踏式等手部非接触开关控制。
5.2.3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通风按表1要求,通风系统独立设置,应保持核医学工作场所良好的通风条件,合理设置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遵循自非放射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流向设计,保持含放射性核素场所负压以防止放射性气体交叉污染,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合成和操作放射性药物所用的通风橱应有专用的排风装置,风速应不小于0.5m/s。排气口应高于本建筑物屋顶并安装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应达到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5.2.4分装药物操作宜采用自动分装方式,131I给药操作宜采用隔室或遥控给药方式。
5.2.5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的设置按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暴露的污水管道应做好防护设计。
5.2.6控制区的入口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5.2.7核医学场所中相应位置应有明确的患者或受检者导向标识或导向提示。
5.2.8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室、扫描室应配备监视设施或观察窗和对讲装置。回旋加速器机房内应装备应急对外通讯设施。
5.2.9应为放射性物质内部运输配备有足够屏蔽的储存、转运等容器。容器表面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5.2.10扫描室外防护门上方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
5.2.11回旋加速器机房内、药物制备室应安装固定式剂量率报警仪。
5.2.12回旋加速器机房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机房内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和紧急开门按键。
5.2.13回旋加速器机房的建造应避免采用富含铁矿物质的混凝土,避免混凝土中采用重晶石或铁作为骨料。不带自屏蔽的回旋加速器机房的特殊防护措施:
a)在靶区周围采用“局部屏蔽”的方法,吸收中子以避免中子活化机房墙壁;
b)机房墙壁内表面设置可更换的衬层;
c)选择不易活化的混凝土材料;
d)墙体中有含硼等防中子物质。
5.2.14回旋加速器机房电缆、管道等应采用S型或折型穿过墙壁;在地沟中水沟和电缆沟应分开。不带自屏蔽的回旋加速器应有单独的设备间。
5.3工作场所的防护水平要求
5.3.2应根据使用核素的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做好工作场所监测,包括场所周围剂量当量率水平、表面污染水平或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等内容,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方法见附录J。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性药物操作后
剂量率水平和表面污染水平进行自主监测,每年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见表2。
表2核医学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单位为贝可每平方厘米
表面类型
α放射性物质
β放射性物质
极毒性
其他
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
控制区a
4
4×10
监督区
4×10-1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控制区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
4×10-2
a该区内的高污染子区除外。
6操作中的放射防护要求
6.1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品及去污用品配备
6.1.1个人防护用品及去污用品
6.1.2辅助用品
根据工作内容及实际需要,合理选择使用移动铅屏风、注射器屏蔽套、带有屏蔽的容器、托盘、长柄镊子、分装柜或生物安全柜、屏蔽运输容器/放射性废物桶等辅助用品。防护通风柜的典型屏蔽厚度参见附录I。
6.2放射性药物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
6.2.1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如临床诊疗需要在非专门场所给药时则需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放射性药物使用前应适当屏蔽。
6.2.2装有放射性药物的给药注射器,应有适当屏蔽。
6.2.4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应在通风柜内进行。通风柜保持良好通风,并按操作情况必要时进行气体或气溶胶放射性浓度的监测;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的工作人员宜使用过滤式口罩。
6.2.5控制区内不应进食、饮水、吸烟、化妆,也不应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品。
6.2.6操作放射性核素的工作人员,在离开放射性工作场所前应洗手和进行表面污染检测,如其污染水平超过表2规定值,应采取相应去污措施。
6.2.7从控制区取出物品应进行表面污染检测,以杜绝超过表2规定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的物品被带出控制区。
6.2.8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14C、125I等核素的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
6.2.9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只限于需用的部分。
6.2.10放射性物质贮存室应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监测,无关人员不应入内。
6.2.11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应使用专门容器,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容器在运输时应有适当的固定措施。
6.2.12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擦拭试验结果等。
6.2.13所有放射性物质不再使用时,应立即送回原地安全储存。
6.2.14当发生放射性物质溢出、散漏事故时,应根据单位制定的放射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参照使用6.1.2和附录K所列用品,及时控制、消除放射性污染;当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污并给予医学处理。
6.2.15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应按GBZ128的要求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同时对于近距离操作放射性药物的工作人员,宜进行手部剂量和眼晶状体剂量监测,保证眼晶状体连续5年期间,年平均当量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1年中的当量剂量不超过50mSv;操作大量气态和挥发性物质的工作人员,例如近距离操作131I的工作人员,宜按照GBZ129的要求进行内照射个人监测。
7患者或受检者放射防护要求
7.1核医学诊断参考水平
7.1.1执业医师应参照核医学诊断参考水平(见附录E),以保证放射性药物施用活度的合理性。
7.1.2使用参考水平的原则如下:
a)当患者或受检者剂量或施用活度显著低于相应的参考水平,又不能提供有用的诊断信息或给患者或受检者带来预期的医疗利益时,应按需要采取纠正行动;
b)当患者或受检者剂量或施用活度显著超出相应的参考水平时,应考虑参考水平是否未达到辐射防护优化,或医学实践活动是否保持在适当良好水平;这些参考水平是对一般而言的,仅具参考作用,实施诊断检查的医师,应根据患者或受检者的体质、病理条件、体重和年龄等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施用量。
7.2患者出院的管理要求
7.2.1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应在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400MBq或距离患者体表1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μSv/h方可出院,以控制该患者家庭与公众成员可能受到的照射。对接受其他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仅当患者体内放射性活度低于附录L中L.2要求时才能出院。患者体内活度检测控制应按附录L中L.3推荐的方法进行。
7.2.2对甲亢和甲状腺癌患者,出院时应按附录L中L.4给出接触同事和亲属及到公众场所的合理限制和有关防护措施(限制接触时间及距离等)的书面建议。
7.3陪护者、探视者和家属的防护管理要求
期间所受的剂量不应超过5mSv。儿童应尽量避免探视已施用放射性药物的患者或受检者,无法避免时所受剂量不应超过1mSv。
7.3.2对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应对其家庭成员提供辐射防护的书面指导。对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仅当其家庭成员中的成人所受剂量不能超过5mSv、其家庭成员中的儿童以及其他公众所受剂量不能超过1mSv,才能允许患者出院。探视者和家庭成员所受剂量的估算方法以及与剂量约束相对应的放射性药物施用量可见附录L中的方法。
8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放射防护管理要求
8.1放射性废物分类,应根据医学实践中产生废物的形态及其中的放射性核素种类、半衰期、活度水平和理化性质等,将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物理特性参见附录H。
8.2设废物储存登记表,记录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并存档备案。
8.3放射性废液衰变池应合理布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并有防泄漏措施。
8.4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医疗机构,应为住院治疗患者或受检者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专用厕所应具备使患者或受检者排泄物迅速全部冲入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的条件,而且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洁。
8.5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注射室、注射后病人候诊室、给药室等位置放置污物桶。
8.6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应密封,不破漏,及时转送存储室,放入专用容器中存储。
8.7对注射器和碎玻璃器皿等含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利器盒中,然后再装入专用塑料袋内。
8.8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1mSv/h,质量不超过20kg。
8.9储存场所应具有通风设施,出入处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8.10废物袋、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应安全可靠,并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存放日期等说明。
8.11废物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β<0.4Bq/cm2。
9尸检放射防护要求
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死亡患者,其尸检应遵循如下原则:
a)尸检应尽可能推迟到尸体体内放射性活度降低到无需特殊防护措施时进行;
c)对尸检后的房间应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去污,对覆盖物等其他物件也应进行放射防护监测,无法去污或没必要去污时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10131I治疗患者住院期间的放射防护要求
10.1场所放射防护要求
10.1.1131I治疗病房区应为相对独立的场所,病房区入口处应设缓冲区。患者住院后,只能在治疗区活动。
10.1.2131I治疗病房区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管道应有过滤装置,并定期更换,更换的过滤装置按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
10.1.3131I治疗住院患者的排泄物不应直接排到医院的公共污水管道,应先经过衰变池的衰变。下水管道宜短,露出地面的部分应进行防护和标记。
10.1.4病房内应设置患者专用厕所和淋浴间,厕所内应有患者冲厕所和洗手的提示。
10.1.5病房可设置采光窗,采光窗应进行必要的防护,使其符合5.3.1要求。
10.1.6分装室与给药室之间药物传递应便捷,分装好的131I宜采用机械或自动、半自动的方式传递到给药室,给药过程应有监控。分装室应设置工作人员通过间,通过间应配备表面污染检测及剂量率检测仪表及清洗设施。
10.1.7施用了131I治疗药物的患者如需住院应使用专用病房。专用病房宜为单人间,如不能实现,每间病房最多不应超过2人,并且2人之间应设置适当的防护屏蔽。
10.1.8病房中应配备对讲、监控等设施。
10.1.9患者使用过的被服应先进行存放衰变,衰变至少一个半衰期再进行清洗。10.1.10在131I病房场所应使用专用的保洁用品,不能和其他场所(包括核医学其他放射性场所)混用,病房区域内应有存放及清洗保洁用品的场所。
10.2治疗期间的放射防护要求
10.2.1宜订购按照患者人份分装的131I药物,如果需要分装,则应配备分装防护通风厨,宜采用自动分装、机械手分装或半自动分装。
10.2.2治疗前应和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10.2.3除医护人员之外的人员不应进入病房。
10.2.4向病房内传递生活必需品,应通过病房外的缓冲区传递。
10.2.52名及以上患者不宜近距离接触或者集聚。
10.2.6给药过程中应提供防污染措施。
10.2.7医护人员宜通过视频及对讲进行查房等医疗活动。当医护人员必须进入专用病房对患者进行救治时,应穿戴个人防污染用品。
10.2.8病房区域内应配备测量患者体内活度的设备或可测量周围剂量当量率的仪器,按照
7.2的要求进行出院管理。
10.2.9应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患者食物宜选用产生废物少的食材。
11粒籽源植入放射防护要求
11.1一般要求
11.1.1应配备粒籽源剂量测量仪器(如井型电离室),测量仪器应定期校准。并配备探测光子能量下限低于27keV的辐射防护监测仪。
11.1.2应配备CT机、X射线机、B超等影像设备以及粒籽植入治疗的放射治疗计划系统。
11.1.3应具备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设施和技术方案。
11.1.4建立植入患者登记制度和档案。
11.1.5制定粒籽植入治疗质量保证方案。
11.1.6植入治疗室应为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见附录K),数量应满足工作需求。
11.1.7植入治疗室与贮存室应分开。
11.1.8手术结束后应对手术区域使用剂量率仪进行检测,以排除粒籽源在手术植入过程中遗漏的可能。拿出手术室的辅料等均应进行检测,防止粒籽源粘连带出手术室。
11.2粒籽源贮存
11.2.1待用的粒籽源应装入屏蔽容器内,并存放在专用房间。
11.2.3应定期检查粒籽源实际库存数量及贮存场所,对库存中的粒籽源应标明其用途。
11.2.4应建立显示每个贮存器的标签,在标签上标明取出的粒籽源数量。
11.2.5消毒室(供应室)应注意检查是否有遗漏。
11.2.6废弃或泄漏的粒籽源应放置在专用铅罐内,退回厂家。
11.3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要求
11.3.1操作人员应在铅当量不低于0.5mmPb的屏风后分装粒籽源,屏风上应有铅玻璃观察窗,铅玻璃铅当量不低于0.5mmPb。
11.3.2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配备见附录K,操作前要穿戴好防护用品。防护衣厚度不应小于0.25mmPb铅当量。对性腺敏感器官,可考虑穿含0.5mmPb铅当量防护的三角裤或三角巾。
11.3.3粒籽源分装操作室台面和地面应无渗漏易于清洗,分装应采取防污染措施。分装过程中使用长柄镊子,轻拿轻放,避免损伤或刺破粒籽源,不应直接用手拿取粒籽源。
11.3.5拿取掉落的粒籽源应使用长柄器具(如镊子),尽可能增加粒籽源与操作人员之间的距离。在整个工作期间,应快速完成必要的操作程序,所有无关人员尽可能远离放射源。
11.3.6如粒籽源破损引起泄漏而发生污染,应封闭工作场所,将源密封在屏蔽容器中,控制人员走动,以避免放射性污染扩散,并进行场所去污和人员应急处理。
11.4患者治疗过程的放射防护最优化要求
11.4.1治疗医师应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分析及确定肿瘤体积。根据治疗计划报告,确定所需的粒籽源总活度及靶区所需粒籽源个数。
11.4.2治疗医师应正确勾画实际肿瘤靶区。在影像引导下或术中,通过植入针准确无误地将粒籽源植入肿瘤靶区,保护靶区相邻的重要器官。
11.4.3粒籽源植入后应尽快使用合适的影像方法,确认植入粒籽源个数。
11.5住院患者管理要求
11.5.1植入粒籽源术后的患者,当有人接近时应当在植入部位对应的体表进行适当的辐射屏蔽。
11.5.3接受植入粒籽源治疗的前列腺患者和胃肠道患者应使用专用便器或专用浴室和厕所。肺部或气管植入粒籽源患者,在住院期间应带口罩,以避免粒籽源咳出丢失在周围环境中,如发现粒籽源咳出,应报告主管医生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前列腺植入粒籽源的患者为防止随尿液排出,在植入后两周内,应使用容器接尿液。如果发现植入的粒籽源流失到患者的膀胱或尿道,应用膀胱内镜收回粒籽源并放入铅罐中贮存。
11.5.4当患者或家庭成员发现患者体外的粒籽源时,不应用手拿,应当用勺子或镊子夹取粒籽源,放在预先准备好的铅容器内(主管医师事先给予指导)。该容器返还给主管医师。
11.5.5临时控制区内,任何物品在搬离病房之前应进行监测,被污染物品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11.6出院患者的防护告知内容
11.6.1粒籽源植入前列腺患者,植入数天内应避免性生活,在2周~3周后可以过性生活,宜使用避孕套。植入粒籽源后的前4个月,尤其是前两周内,日常生活中应与配偶保持60cm距离。
11.6.2粒籽源植入患者出院后,如果发现粒籽源脱出时应用镊子或勺子将粒籽源放入容器中,然后联系主管医师。
11.6.4患者应避免与孕妇近距离接触,探视时距离患者至少1m以外。植入粒籽源患者,在植入240d后(除到医院复诊外),应尽量避免到公众场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