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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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豫建建〔2014〕1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12-17

施行日期:2014-12-17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工程建设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积累,提升施工技术管理水平,提高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等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由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中央驻豫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结果上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级工法,由省建筑业协会从已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择优推选,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所承建工程的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建筑业协会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二次。

第九条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省级工法每项由不超过两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申报同一项工法的两家企业不得存在上下级关系或控股关系,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的省级工法,申报企业为一家,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外省企业申报河南省省级工法,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需提供一项以上在河南省境内的应用证明。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应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雷同。

第十二条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数字准确,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工法编写内容一般应包括:

1.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情况等;

2.工法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3.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类别及施工部位;

4.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应用的基本原理;

5.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工艺流程图表示)和主要操作方法;

6.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材料和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规格要求,数量等(可以用表格形式表示);

7.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特别要指出本工法在现行规范、标准中未作出规定部分的质量要求及控制方法;

8.安全措施:说明本工法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范、标准、规定,特别要指出本工法在现行规范、标准、规定中未作出规定部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结合本工程特点采用的安全措施;

9.环保措施:说明本工法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环保、节能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以及结合本工程特点采用的相应技术措施;

10.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的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11.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质量和应用效果。一项工法的形成,一般应有2个及以上应用实例。

第十三条省级工法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省级工法申报表:申报表是审定工法级别的主要依据,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应按要求详细如实填写,签章齐全,如涉及有关专利技术,请注明专利号;

3.工法文本;

4.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

5.关键技术鉴定证书原件。关键技术评估(鉴定)应经省(部)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鉴定,且鉴定证书应在申报工法前两年内出具的有效。

6.工程应用证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证明原件及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应用工程少于2项时应提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

7.经济效益证明,并加盖本企业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8.申报单位无争议申明书(包括主要完成人,涉及使用专利等);

9.经国家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于推荐前两年内对本项目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的复印件;

10.关键技术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获奖证明复印件;

11.反映实际施工中工法操作要点的照片(10~15张);

12.反映工法施工工艺的光盘(不超过10分钟)。

第十四条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布时,其保密部分可以隐藏。

第十五条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1.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2.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由评审组组长指定主审一人,副审一人。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工法申报材料,并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3.召开评审会。各专业评审组通过审查材料,观看项目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专业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4.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听取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并进行问题答辩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时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5.评审委员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认可后,报省建筑业协会。

第十六条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中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中型项目负责人,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专家库专家每四年进行部分更新。

第十七条省级工法的评审严格遵循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建筑业协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条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超出有效期仍具有先进性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经核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等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建〔2005〕207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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