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按计价费〔1997〕285号,计价费〔1998〕814号,桂价费字〔1999〕132号、桂价费字〔2013〕95号标准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合同
500001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3、证明非财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抚养、变更抚养协议等每件收费100元
4、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每件收费200元
5、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
6、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公证等
(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l.2%收取
(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6)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4、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5、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6、对不动产的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7、对其他物证的证据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8、对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9、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
译文、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每件收费5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100元,租用银行保险柜费用另计
3、清点遗产每宗收费200元
4、保管遗产每件每年收费200元
5、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元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宗收费300元。
九、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每件收费2000元
2、办理开奖、拍卖、抽签以及其他现场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3、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成
立每件收费1000元
等每件收费200元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算)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100元
3、草拟、修改经济合同文本每份收费200元
5、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20元(不足1小时按一个小时
计算)
十一、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常年公证服务可协商收费,每年不能超过10000元
2、公证书副本每本10元
3、翻译费
(1)公证书证词译英文,每500字收费30元,不足500字
按照500字计算
(2)其他文字翻译,协商收费
4、公证调查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收取
5、查阅公证档案每次20元
以上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字〔1999〕132号标准降低10%执行,证明财产、赠与和接受遗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