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37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第46条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以及第49条对经理职权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职权范围划分如下:
(一)战略定位方面
1.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于董事会和经理而言是决策机构,决定公司宏观方向;
2.董事会对于股东会而言是执行机构,对于总经理而言是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提出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目标;提出重大战略调整方案,报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经理对董事会而言是执行机构,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方案。
(二)人事任免方面
1.股东会/股东大会可任免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2.董事会可任免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3.经理可任免除了应由董事会决定任免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三)经营管理方面
1.股东会/股东大会主管公司宏观大方向发展,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董事会细化公司经营管理,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经理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一)股东会职权的效力类型
最高院在2017年审理的民申1794号案件中对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能否进行转移展开了讨论。该案的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法院以被申请人珠峰商贸公司《公司章程》第27条的规定作为判案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条违反《公司法》第37条、第46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股东会职权不宜转移的情况包括:
(二)董事会职权的效力类型
《公司法》第46条以列举的方式明晰了董事会的职权,其中第(一)至(十)项规定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公司法》第46条第(十一)项规定:董事会可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是章定职权。关于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和章定职权究竟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理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顺利经营与发展的重要机制。只有厘清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之间职责,构建合法、合理的公司运行体系,才能保障公司平稳高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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