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八条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干部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干部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包括本数;“低于”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