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是继2005年之后又一次对《公司法》的全面修订。除了大家广泛热议的“资本实缴制”“股东失权制”以外,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层面,也创设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例如引入单层内部监督机制,即赋予公司选择设立监事会或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权利,选择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那么,审计委员会是否由此就成为监事会的平替呢?新公司法下的审计委员会与现有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有什么区别?审计委员会到底应该具备哪些职权?
新公司法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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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上述规定表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均允许公司选择在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同时,针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前述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在只设一名董事的情形下,也就不存在设置审计委员会的问题。
在现行《公司法(2018修正)》的框架下,我国的公司治理呈现“三角形”架构(又可称为“并列式双层制”)。董事和监事(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除外)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与董事会平级,并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而在新公司法下,公司可以选择“单层垂直”式的治理架构,即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这一修改,被学界认为是逐渐摆脱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并列式双层制,而逐渐接受和引进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单层制的体现[1]。
但是,审计委员会并非是新公司法本次修订的首创。早在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已经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2]。那么,新公司法规定的审计委员会和现有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是否是一回事呢?
二、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职责
(一)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二)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如上图所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主要集中在审阅财务报告、监督和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以及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三大方面。这三方面的职权与传统监事会的职权存在部分重叠之处,例如均包括对公司财务工作的检查,对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提出建议等。但是,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也并未囊括所有监事会的职权,例如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等。那么,新公司法下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是否要全盘接受监事会的全部职权呢?现有上市公司在修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时,是否要将新公司法下监事会的职权全部复制粘贴到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之中呢?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简单机械地理解新公司法,不妨先看一下真正实施单层制的国家是如何设置审计委员会职权的。
三、英美单层内部监督机制下审计委员会的职权
(一)美国
在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是唯一的内部监督机构,这种单层的内部监督机制的核心就是公司不在董事会外部再设置监事会这样的上位或平行监督机构,而是通过建立独立董事、设立董事会委员会,特别是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委员会、改进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等来建立和完善单层的内部监督机制[3]。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NYSEListedCompanyManual)303A.07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必须至少有3名成员。所有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满足第303A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审计委员会的职责,除《美国证券法案》(SecuritiesExchangeActof1934)第10A-3(b)(2)(3)(4)(5)规定的之外,还包括如下内容:
(A)至少每年一次,获得并审查由独立审计员出具的报告,该报告描述:公司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在过去五年内,公司最近的内部质量控制审查或同行审查,或政府或专业机构的任何询问或调查中提出的任何重大问题,涉及公司进行的一次或多次独立审计,以及为处理任何此类问题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以及(评估审计师独立性的)独立审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所有关系;
(B)与管理层和独立核数师会面,审阅和讨论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包括审阅上市公司在“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章节中的具体披露;
(C)讨论关于上市公司盈利的新闻稿,以及向分析师和评级机构提供的财务信息和盈利指引;
(D)讨论有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政策;
(E)定期与管理层、内部审核员(或负责内部审核职能的其他人员)和独立审计师单独会面;
(F)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困难以及公司管理层对该等问题和困难的回应;
(G)为独立审计师的雇员或前雇员制定明确的聘用政策;和
(H)定期向董事会汇报[4]。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集中在对上市公司财务、内控和风险评估三大方面。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审阅报告、与内审部/独立审计员会面、单独会面、定期讨论等多种方式,借用独立核数师、审计员等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全方位、独立地了解公司财务、内控和风险评估情况,从而可以切实有效地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内部监督。
(二)英国
根据《公司治理准则》第4部分第25项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具体如下:
(A)检查公司财务报表及任何与公司财务表现有关的正式公告的完整性,并审阅其中所载的重大财务报告判断意见;
(B)(应董事会要求)就年度报告和账目整体上是否公平、平衡和可理解提供意见,并为股东评估公司的地位和业绩表现、商业模式和发展战略提供必要的信息;
(C)除非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单独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进行审阅或董事会本身明确规定之外,负责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以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D)监督和审查公司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性,如果没有内部审计职能,每年则考虑是否需要内部审计职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就外聘核数师的聘任、续聘及解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和聘用条款;
(F)审查和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I)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履职情况[5]。
由此可见,英国法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也集中在对上市公司财务、内控和风险评估三大方面。比美国更进一步的是,审计委员会有权直接就外聘核数师的聘任、续聘及解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时职能范围也不仅仅局限于审计服务,也包括上市公司聘请外部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
综合美国和英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不难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主要集中在财务监督方面,并不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全方位监督。因此,本次新公司法提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以履行监事会职能,不再设立监事会,有人认为是审计委员会在财务监督职能方面的单兵突破[6]。那么审计委员会真的能替代监事会的内部监督职能吗?
四、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优化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对比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对比情况如下:
(二)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优化建议
如上图所示,新公司法下监事会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
为此,借鉴英美单层内部监督机制下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我们认为可以对审计委员会的财务监督职能进一步细化,并对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提高要求:
(A)对“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细化,明确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聘任、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发表意见,并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会面,讨论关于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半年报或季度报告;
(B)对“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细化,除要求公司建立内审部门之外,明确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单独与内审部门会面,探讨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情况以及内部审计执行的有效性;
(三)总结
2024年2月18日至19日,证监会召开系列座谈会,就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其中,重点提出:建议严把IPO准入关,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监管,坚决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加投资回报。上市公司全过程监管,不仅仅来自外部监管机构,上市公司自身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并切实有效运行,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新公司法生效后,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具体如何细化和调整,让我们拭目以待。
[注]
[1]参见林一英《公司监督机构的立法完善:超越单层制与双层制》,载于《法学杂志》,2022年第4期
[2]参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3]摘自谢遵振《刍议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立法模式选择——基于比较法角度的市政分析》,载于《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6月第32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