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结束的中国产权协会董事分会成立大会上,高明华教授从微观角度详细讲述了“公司治理的本质”、“董事会的功能性质”等董事会固有的问题,他表示,董事分会的成立应当是建立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如果说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话,那我们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真正能够和国际接轨,从而不仅在国内有影响力,而且国际上也能够产生影响力,这样我们分会成立目的也就达到了,所以平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也希望作用越来越大。
以下是他发言实录:
非常感谢会务组给我这么个机会,让我在这里做一个简短的发言,首先祝贺中国产权协会董事分会的成立,也祝贺分会的各位领导,就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能够带领分会不断的走向高峰,能够为中国的公司治理,为中国企业董事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做出贡献。
我从微观角度讲一下董事会的几个问题。我从90年开始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到现在也快30年了,在研究和调研当中发现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至今也没有真正解决。所以,我们分会的成立应当是建立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如果说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话,那我们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真正能够和国际接轨,从而不仅在国内有影响力,而且国际上也能够产生影响力,这样我们分会成立目的也就达到了,所以平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也希望作用越来越大。
两年前我在国家行政学院做过一次关于公司治理的讲座,其实讲座问题一点也不深,讲完之后,当时有很多国企和民企的领导人私下和我交流,说中国的公司治理应当从ABC普及开始,这意味着,中国对公司治理的理解,包括对董事会的理解有很多的误区,甚至可以说有很多错误。这种误区、错误落实到实践当中,就会出现不良的结果。每年我会做很多的企业调研,每年也会发布公司治理指数,我们这套公司治理指数有六类,其中就包括董事会治理指数,看我们的公司治理指数,我们会发现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治理水平,从目前来看,不是在向好的方向转化,而是有点向不好的方向转化,所以这就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所以我今天就谈下几个很简单的问题,在实践当中董事会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看起来很简单,但在实践当中却没有落实好。
一、公司治理的本质是什么
二、董事会代表谁
这一点也没有解决,这可以从董事会的构成中看出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严格意义来说,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及整个公司,但看我们的董事会构成,三分之一是独立董事,剩下的绝大部分是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就是经营层,那他们能代表全体股东吗?恐怕很难。在英美等发达国家,选举董事的权利必须是属于全体股东的,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能说了算的,这就说明董事会是代表全体股东的。但是从目前董事会的结构来看,董事会很难代表全体股东,有的公司甚至成为经理层的代言人。比如万科控制权转移风波中,当时媒体报道的是“以王石为首的职业经理层”如何如何,这句话本身就说错了。王石的角色是董事局主席,他不是总裁,作为董事局主席,作为董事的一员,他是代表股东的,而不是代表经理层的,尽管现实中他确实代表了经理层,但不应当是这样的,这就是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区别。
三、董事会需要解决什么问题
董事会作为代理人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委托人尽职尽责的问题,就是你对股东尽职尽责的问题,我们的董事会能给股东带来什么?注意不是给某个股东带来什么,而是对全体股东带来什么,比如你分红了没有,很多赚钱了但不分红,有的分红了,但却每股只分一分钱,有的是从上市以来就没有分过红,这意味着董事会对股东是没有尽责的。
第二是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的问题。董事会是做战略决策的,或者说是做方向性决策的,是容不得出错的,出错了整个方向就错了,你再转弯回来机会就没有了。很多独立董事不尽职,很多执行董事也不尽职,一个人说了算,那出问题的概率就比较大了。
第三是董事会作为监督者如何做到监督到位而不会被经营者(被监督者)所干扰的问题。董事会应该具有监督的职能,战略决策是他做出的,如果责任到位,他自然有动力对自己做出的战略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但我们却把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剥夺了,交给了监事会。不过,我们有两个文件模模糊糊地提到了董事会应当有这个监督职责,一是《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二是《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监督职能交给监事会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因为监事会不参与战略决策的制定,至多是旁听一下战略决策的投票,对细节和背景未必了解,因此他的监督是难以有针对性的。我曾经到一个很重要的国有企业做调研,监事会主席在会上说的很冠冕堂皇,私下却对我说,监事会做起来很难,基本上就是一个形式而已,所以这个监督职能应该回归董事会。董事会做的决策,他就要保证决策的落实,他有这个动力。当然这需要一个问责机制,你落实不了,监督不到位,就要承担责任。
第四是董事会作为利益主体如何做到既有动力又不被利益所“俘虏”的问题,这是激励和约束的问题。董事会中的执行董事追求利益没有问题,这是动力之源。但如果独立董事是为了利益去做这个独立董事,就难以保证其独立性了。比如美国的独立董事,如果拿到的报酬超过10万美金,就会被质疑他的独立性。独立董事拿的报酬是什么,是车马费加上少量津贴,他领得不是薪酬。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更多的是依靠声誉,而声誉需要一个透明的经理人市场,但是中国还不具备。
第五是董事会作为责任主体如何对自己的决策和监督的错误、违规、失误独立承担责任?我们在很多的政策文件当中提出了这个问题,加强问责,但问题是我们很难确认责任主体,找不到具体责任人,也不知道他具体应承担多大责任,这些都是董事会需要解决的问题。昨日我在杭州浙江大学给一些央企负责人讲课,他们对这个问题反响很激烈,我们确实有了问责机制,但是无法落实到个人,落实到集体是不行的。
四、董事长是一把手吗
如果我们去西方发达国家了解一下,可能你很少听到董事长的声音,更多的是听到总裁的声音,就是说总裁才是一把手,但是这个一把手指的是在经理层是一把手,不是董事会的一把手,董事会不存在一把手,董事会只有召集人,董事长就是召集人,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在董事长在很多时候干了总经理的事,两者职责没有分开,而且是明确规定他是一把手的,把他作为一把手,那总经理是什么,那最多是二把手,有时连三把手都不是,他的经营权被剥夺了。我到一个企业做调研,一个子公司从海外聘请了总经理,被认为很有能力,既然被认为有能力,就给予了较高的薪酬。但没干多久,就有人告状说他拿高薪不干事。为什么会这样?这个总经理没有用人权,副总经理都是上面集团母公司派来的,他一个也指挥不动,他再有能力也没有用,别人不听他的,这就出了问题了。我们还错误地把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这恰恰是因为责任不清,才会有第一责任人。如果出了问题,我们能清楚地明确每一个人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又何必要确认一个第一责任人呢,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董事长不能做冤大头。所以,关键是责任清晰。
经理层是否需要独立?我们谈的更多的是董事会要独立,其实经理层同样需要独立,独立的目的就是明晰责任,我们一直讲放权,但是权力一直放不下去,总经理没有真正的权力,总经理既不独立又无权,他们的能力也就发挥不出来。
董事长做了很多总经理的事,董事长就变成高管了,于是就可能出现一些不良的结果:一是总经理没有动力,有潜能发挥不出来;二是总经理成为“二把手”,非独立性使得总经理想方设法要成为董事长,由此产生矛盾;三是日常决策失误责任要由总经理承担,但决策却往往是董事长干预或参与所致,同样引发矛盾;四是董事长“一把手”地位,可能使其独断专行,增加董事长犯罪风险;五是总经理谋求董事长职位,可能铤而走险,也增加总经理犯罪风险。这些我们都不希望发生,但也确确实实发生了。现实很残酷,这个问题需要解决。
五、董事会怎么开
六、独立董事能发挥作用吗
三是独立董事的报酬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有的很高,到上百万,有的非常低,这和其他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如果追求报酬的话,董事会就很难独立了。这点上面我已讲到过。
七、董事会有用人权吗
昨日我在杭州讲课的时候有人说,我们是按照法律的要求聘任总经理的。这没错,我们的总经理聘任确实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这是不是董事会独立聘任的呢?我想对很多国有企业来说,上级派个总经理人选过来,然后让董事会通过一下。这其实就是走个形式,上级指定的人选,有不通过的吗?家族企业也是如此,是家族委派。所以看起来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必符合股东们的诉求,也未必是董事会的本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用人权。所以,我们董事会独立聘请总经理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纸面上。央企中也有好几家在试点董事会选聘总经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是不是真正地由董事会独立从市场中选聘呢?我们可以自己反思一下。我这有个统计,上市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从市场上独立选聘的比例,国有控股公司是走下坡的,从2013年12.56%下降到2016年的6.22%,一直是朝下走的。当然,这也反映出我们的经理人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董事会不能独立选聘高管层(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管),董事会就不能对选错人和高管的错误独立承担监督责任。
以上我讲的这些问题,看似很简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没有按照董事会治理的规范要求去做的。我们讲公司治理的时候经常会听到一个词,叫“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治理”后面加个后缀“结构”。我是比较反对加后面的这个后缀的。因为结构建立起来很容易,比如我们去年央企完成公司制改制,完成了没有啊?完成了,我们把一个公司名称一换不就完成了吗!我们董事会凑上来几个人不就完成了吗!但是这个结构能不能够发挥作用呢?这个结构很容易搭建起来,但是能让这个结构发挥作用的是机制,所以结构容易,机制不容易,我们需要建立健全能让结构发挥作用的机制,所以我们董事会的建设要更多的应该偏重于机制的建设,我也希望我们这个董事分会平台能够在董事会机制建设上下功夫,从而提升我们董事会治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