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除了法律规定不明确外,也与人们对职权、权力、权利的混淆有关。职权有职责和权限的意思,是职责范围内的权力。权力由于关涉多数人利益所以一般以法定程序规制,可以限制,但原则上不得放弃或授予。权利则一般属于私权,原则上可以放弃。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2942号王俊成与珠海市加新华房产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指出:“公司法第一章第二节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以上机构为公司的法定组织机构,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任何机构的权力都是有边界的,权力机构的权力边界是由授予其权力的法律决定,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程序受到法律的制约,没有不受限制和约束的权力,违反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力构成滥用权力。
“股东会的权力源自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法定职权外,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授予股东会其他职权,即股东会无权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行使权力,股东会不能越权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等法定职能机构的职权,否则可能构成滥用权力。
“股东会无权在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之外设立与法定机构职权相同的机构、职位,职权的重叠会造成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冲突、混乱,损害股东利益及其他债权人利益,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定组织机构之外的其他职能机构并存,因此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将构成规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无效或者被撤销。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会以决议的形式行使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等职权,股东会的权力受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限制。董事会的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非股东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