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级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市监反垄断〔2020〕9号)和《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的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浙公竞办〔2020〕16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是对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积极响应,是地方政府和部门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的“催化剂”,也是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障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的“助力器”,更是实现全市上下重塑竞争新优势,倾力打造“四省边际中心城市”的制度保障。
二、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市级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应当受理。
(三)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接收,并逐级上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处。
三、工作流程
(一)接收渠道。市、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托衢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及来信来访、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由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和明确工作职责。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重要性,投诉举报受理和回应制度是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际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二)加强工作衔接和密切沟通配合。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各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各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不得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对投诉举报处理回应的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