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入职体检中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并根据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结果对劳动者单方取消录用,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案件。
■法官心语■
一般而言,劳动争议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实践中的就业歧视纠纷往往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劳动关系形成前,传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由难以适用。为创造平等包容的就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一般人格权”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劳动者有了新的维权之道,法院也在审理中不断为用人单位明确着行为边界。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闫理)
■专家说法■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长期以来在我国就业领域中颇为常见。就业歧视不仅影响公平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同时也侵犯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2003年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案,曾引发广泛的讨论。此案之后,为加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正当权益的保护,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企业在就业体检中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职者接受乙肝项目检测。但从本案可以看出,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虽成为我国重点规制的内容,但部分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性偏见依然存在。现实中对此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权保障依然任重道远。
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利用侵权法理论,阐明了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构成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最终促成案件妥善处理,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反就业歧视理念的进一步普及。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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