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面试通过了,体检没通过,不确定以后是否还有机会进入医院、高校工作。”今年7月底,毕业于北京某知名医学院的博士生张柯(化名),在计划入职江西南昌一家知名医院的医教研岗位时,被告知体检未通过,原因是他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不符合该省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2019年,张柯查出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进行了手术,今年3月再次做了手术。虽然手术预后较好,该疾病也不具备传染性,但医院还是以患病为由拒绝了他。“难道生了病就该失去好的就业机会吗?”张柯失望地说。
医学博士因患甲状腺癌被拒录
张柯告诉记者,博士毕业后,他应聘江西一家知名医院,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医生、教学和科研,没想到被“卡”在了体检上。
记者查询江西省2021年新修订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发现,体检标准的第八条为“恶性肿瘤,不合格”。张柯认为,医院的医教研岗位不同于全职教师,没必要一定参照教师资格体检标准,而且如果仅因患过恶性肿瘤被拒,医院未免过于“一刀切”。
此外,张柯表示,2017年修订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八条同样为“恶性肿瘤,不合格”。“很多地方的事业单位体检与公务员体检保持一致,包括体检项目和合格标准,这可能意味着我没有机会再从事医院、高校等体制内的工作。”
“患有恶性肿瘤的应聘者,医院可能担心其健康状况会影响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所以作出拒绝录取的决定。”杨旭华说,医院的考虑虽有一定依据,但也应考虑求职者的专业技能、实际健康状况以及岗位需求,做出合理的招聘决策。如果求职者能够证明其健康状况不会影响工作效率,用人单位应该给予其平等的机会。
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男也认为,在执行招录规定的过程中,尤其是对特定疾病的患者,如果没有依据其个体的实际健康状况来进行具体评估,而是采用“一刀切”的标准,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
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患病员工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安徽的王女士也曾因甲状腺疾病遭遇就业障碍。2019年2月,王女士通过笔试和面试后,到某儿童医院护理部报到。根据医院短信通知,王女士体检合格后,即可被正式录用。
体检中王女士被诊断为有左侧甲状腺肿物,并于当年3月进行手术。儿童医院对王女士术后病理复印件和术前穿刺病理报告有疑义,王女士的体检报告也一直未能出具。2020年9月,儿童医院以王女士未办理合格的入职体检手续为由,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并表示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医院与王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医院也无须支付王女士在院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审理认为,儿童医院此次招聘并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聘,招聘公告亦未载明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法院对于儿童医院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不予采纳。
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星星分析认为,由于部分工作岗位需要员工值夜班,或短期工作强度较大,用人单位希望录用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避免潜在的工伤风险,以及员工因病进入医疗期无法提供劳动的风险。但是,这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辞退一些患病员工的理由。
记者近日了解到,不久前,张柯已经进入广东一家三甲医院成为博士后。“博士后也算是工作,这次体检是按入职该院的标准进行,体检时医生问了一些患病信息,最终体检结果还是显示合格。”这也打消了他对自己能否进入医院工作的顾虑。
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不应“一刀切”
“从公众利益角度考虑,法律规定了传染病携带者不能从事特定工作,当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权益需要让渡于公共利益。”郑雪倩说,但是,对于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的疾病患者,用人单位应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针对一些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存在“一刀切”的情况,郑雪倩认为,应细化规则,针对不同岗位执行不同标准。此外,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录用体检标准也应进行相应变化。“尤其是一些慢性病患者,如果有病历证明,而且医生认为其已经治愈,后期只需吃药维持,不会有特殊变化和症状,用人单位应考虑给予相应的就业机会。”
郑雪倩同时提醒,就业者应根据身体状况,寻找适合的工作岗位,不应过分执着于单一单位和岗位。
易胜男建议,对于恶性肿瘤,应依据肿瘤的种类、病情发展、治疗效果和预后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此外,应建立动态体检制度,可对病情稳定的患者采取定期复查,而非一次性决定终身不合格。”易胜男表示,灵活的制度设计,既能保障公共服务岗位的健康要求,也能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