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和谐警营的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有之义。和谐警营建设中的警察权利保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警察的积极性、能动性,提高其工作效率,从而保障社会稳定;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是创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警察权利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及原因,目前警察权利保护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民主权利实现困难、物质权利保障不力、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问题,应该从强制休息,警力下沉;完善领导选拔体制,民主决策,加强监督;提高民警待遇,加强教育培训,建立与警察职业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保障体系;完善相应法律条款,优化执法环境等方面保护警察权利。
关键词:党的二十大、和谐警营;警察权利;休息权
一、引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公安机关作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部门,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创造者,又是维护和谐稳定的保护者。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建设力量和保障力量,和谐警营的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有之义。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警营应该是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个人与整体之间相互依存,单位与外部环境之间融洽联通的民主团结、积极向上、政通人和、运转有序的和谐环境。从和谐社会的内容可以推出和谐警营的要素,和谐警营应该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和谐警营是体现民主法治的警营。二是和谐警营是促进公平公正的警营,警营内各种利益矛盾的处理公开公平。三是和谐警营是增强诚信友爱的警营。四是和谐警营是激发活力的警营警营内成员的个人感觉良好,有成就感,自我价值能够得到实现,对群体评价高。五是和谐警营是内务规范、井然有序的警营。
由此可以看出,和谐警营的应有之义是不断维护和促进警察权利及个人价值的充分实现,进而实现警察群体内部和谐、警营与社会的和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和谐警营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警察权利的保护。和谐警营强调警营和谐,而和谐的主要内容便是警营内部秩序井然、运转有序,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便是每一位民警权利的保护,在和谐警营这个大框架下,不断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二、警察权利的保护促进了和谐警营的实现。警察权利保护则赋予和谐警营的前提条件,如果连最基本的警察权利都难以维护,那么警营不会和谐。相反,只有警察合法权利有保障,和谐警营才能真正和谐。三、警察权利保护和和谐警营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首先必须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安机关内部的和谐因素,努力调动每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保护好警察的权利。本文试从警察的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入手,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角度探讨警察的权利保护问题。
二、警察权利的概念及警察权利保护的内容
(一)警察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获得自身利益的特定资格。权利的要素之一是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人们对权利的认识,历来存在重大分歧。人们通常认为,权利是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自由是作为主体的人自我支配、自我追求和自我实现的内在条件,利益是人维持生存和改进生活质量必需的外在条件。权利总是涉及某种利益,其本身也是实现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拥有某种权利意味着拥有某种可以得到社会承认和保护的利益的主张和请求。所以,权利往往被理解为权益,两者的内容是相通的,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相对警察权利,警察权益因其直观性在公安实践中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
警察权利是指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在社会治安领域警察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公民和法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警察权利保护的内容
警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其权利包括国家赋予的警察的职务权利以及保障这一权利依法行使的警察特别保护性权力,而且还享有国家宪法赋予的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一切公民权利。职务上的权利包括公安民警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权力和要求一定工作条件的权利;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学习,以提高履行职权能力的权利;对任何机关和任何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公安民警作为个人应享受的权利包括:领取法定工资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非以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处罚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辞职的权利;对涉及个人处理决定寻求有效救济的权利,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等。
三、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人民警察的天职,就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人民警察正当的执法权利也同样不容侵害,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我们无法想像,人民警察连自己的执法权利都保护不了,连公正的执法环境都没有,更何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情况并不容乐观。
1、正常执法受干扰,民警身心疲惫
由于部分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不熟悉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因此,在公安民警处理问题过程中,当有些人的不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不听解释,矛头直指办案民警,到处投诉,甚至谩骂侮辱、殴打办案民警。这种现象在基层派出所办理的民事纠纷和殴斗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有的伤者家属无理要求派出所为其垫付医药费,达不到要求就大闹派出所,指责和投诉办案民警。
2、无效和恶意投诉多,民警工作积极性受挫
3、正常休息难保证,民警健康状况堪忧
4、职级待遇偏低,民警思想压力大
(二)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原因
1、社会环境因素
当前社会整体法制水平不高,二十一世纪头2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着大量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和问题,时刻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民警执法面临诸多考验。
2、客观因素
一方面,警察的职业特性起了很大的决定作用。“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警察在从事各种执法过程中必然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另一方面,当前公安机关存在队伍数量庞大,民警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堪忧,保护自身执法权益能力不强等现象。
3、管理体制
警察的权责不明确、不具体,尤其是警察职能不清晰。正因为如此,导致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如处理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老大难”问题。
4、经济因素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然而受区域、政策等因素影响,全国各地对公安机关投入比例参差不齐,且处于总体偏低状态。中西部地区尤为严重,个别地方很难按照警务工作的需要对公安机关进行装备保障,甚至拖欠民警的工资。
5、保障环节
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外部保障环节。主要是一些部门对公安工作重监督轻保障,在涉警问题的处理上,层层批转、层层加码,侧重处理的多,维护保障的少;二是内部保障环节,诸如一些公安机关领导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装财、政工、法制等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不足,保障乏力。
6、法律保障
现行法律保障机制较薄弱,可操作性不强。如从人民警察法上看,虽然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列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以及其他的警务保障条款。条款的愿景美好,但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实际应用性以及较强的操作性,公安机关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去执行这条规定,往往存在诸多困难。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遇到不法侵害时,缺乏明确的保护规定,以法护警方面存在软弱现象。公安执法与其它行政执法有着明显不同,人民警察具有管理社会治安职能,具有突出的强制力。《人民警察法》中第二、三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纪律,而在第五章警务保障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太笼统,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容易被行为人钻空子,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当警察受到伤害时,现有法律无力对加害警察的犯罪予以重处,无法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这只会对人民警察造成更大伤害。一些公安战线上的老同志在谈及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事情时,都会有这样的感叹:“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
四、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保护的必要性、重要性
(一)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1、只有保护警察权利,才能充分保障警察的休息权
广州的调查显示,当地巡警人均日加班4.4小时,派出所民警、刑警人均日加班3.5小时。就全国来看,基层警察一般每天要工作11-15小时,而且平均3周才能休息一天。即使不去考虑基层警察职业本身的高危险性,长期的超负荷运转也使他们身心疲惫。一项对北京、辽宁两地的公安民警进行的体检调研表明,在接受检查的1.6万名民警中患病率竟高达86%。更令人心痛的是,一些中年骨干警察因积劳成疾而英年早逝:2000年5月12日《北京青年报》就刊载过张少敏一篇题为《今年“五一”劳动节,四川一派出所所长累死》的消息。
我国基层警力配置比例不协调。以山西为例,据2013年统计,山西省全省派出所总数为1555个,警力为13878人,其中1-2人所为125个,3-5人所为504个,6-10人所为605个,11-20人所254个,21-40人所51个,41人以上所16个,5人以下所占总数近一半。公安部曾对民警因公伤亡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积劳成疾对民警生命构成严重威胁。
2、只有保护警察权利,才能使警察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
民警民主权利实现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领导的选拔方式得不到民警的认同。现阶段,我国公安领导选拔体制多采取推荐决定的方式,领导者权力多来自上级的决定,这样的领导任命方法肯定得不到民警的认同。
其次,对事关自身利益的决策缺乏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特别是在公安基层单位,公共资源如住房、晋升、奖金、进修等十分稀缺,其分配公平与否对组织成员关系重大,稍有偏差,就会引致成员的负面情绪,甚至激发冲突。
再次,对领导监督难以实现。首先是民警对监督权的主观认识不足,一些民警放弃监督,认为选拔干部是领导的事情,对自己关系不大,从而导致积极性不高;一些民警参与监督的程序意识淡薄。
第二、对监督权的客观内容不明确。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但具体到某一个干部,则缺少定量的、分层的界定,标准比较笼统、模糊,可操作性较低,不能使民警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的全部内容,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片面性。主观片面的将监督理解为吸纳群众代表、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等内容,在如何落实监督,真正体现民意方面相差甚远,特别是在领导任用决策上如何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在认识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对监督权的行使存在偏差。
第三、对监督结果落实不充分。由于对民警监督的及时反馈机制不健全,民警监督的结果只向领导本人或本级领导班子、上级领导反馈,不向下反馈,民警对此意见较大。特别是一些领导存在实用主义倾向,不注重基层民警意愿,符合自己意愿的就采纳,不符合意愿的就弃之不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警的积极性。
权利与权力是相对的,简言之,警察民主权利的缺失,反映警察系统内部权力的获得、延续的正当性及对这种正当性的认同失衡,即合法性问题。如果不能保护警察权利,那么警察民主权利的合法性就无从谈起,警察权利的保护是警察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前提。
3、只有保护警察权利,警察的物质权利才能得以充分保障
《人民警察法》第五章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地对警察工作重视程度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警察经费保障的有限性,民警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在此情况下,民警物质权利无法得到保证,对其工作的热心程度、公正程度及领导管理程度,当然具有相当负面的影响。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忽视了警察这一职业的特殊性,把警察等同于一般行政公务员,公安民警因公负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得不到保障,必然会严重影响公安民警工作的积极性。民警待遇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物价飞涨的经济社会,基层民警的工资以让保持五六年前的工资水平,无法与当前经济相适应。民警的津贴、医疗、保险、抚恤等福利待遇相对其付出的劳动与面临的风险也显得极不相应相称,地区之间的经济收入差别较大。
4、只有保护警察权利,警察的人身安全才能得以保障
(二)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在很多时候,成员缺乏对组织的认同、工作的激情,并非源于个人利益的匮乏、生活陷于困境,而是比较性的不利,即相较同伴,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个人得不到应该得到的合理重视,期望满足出现亏空,这种对自我心理、精神方面权利的要求,在警察管理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
1、有利于调动警察积极性
保护警察权利是民警的迫切需要,警察权利得到保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警察的积极性、能动性,提高其工作效率,从而保障社会稳定。
休息权和物质权利是低级需要,必须优先得到满足。目前这种需要得到满足的程度还很低,是推动民警行为的主导动机。所以保护警察的休息权和物质权是民警的迫切需要。
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希望自己有稳定、牢固的地位,希望获得他人的高度评价,需要自尊、自重,或为他人所尊重。尊重需要得到满足会使人充满信心,觉得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有价值、有实力、有用处,成就感油然而生。而这些需要一旦得不到满足就会使人产生自卑感、无能感,使人丧失基本的自信心,从而丧失工作与生活的热心,使不满、焦虑、无助、妒忌等负面情感弥漫,导致组织内部向心力的迷失,难以集合团队精神。重视个体尊严,是公安领导的重要内容,个体尊重追求的目标,已经超越单纯如薪水、报酬物质层面,在地位、名誉、权力、责任等精神价值物表现更多见,即使在物质层面,也并非绝对数量的计较,而是相对公正的获得与分配。
通过满足民警的需要来激励民警,可以充分发挥民警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其工作效率,最终能够很好地实现公安机关保持社会稳定的职责。
2、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是指民警个体的奋斗目标与价值观念,同公安群体的目标与价值观念一致时,所表现出来的广大民警的聚合现象。它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吸引,其一是公安机关对所属民警的吸引。在心理上,具体表现为民警对警察职业的向往;在行动上,表现为对本职工作尽心尽责。
在公安管理中,领导权威的确立、制度规则的完善,多是相对于解决内部成员的政治关系,特别是领导与一般民警的权威与服从的关系,保障民警权利就显得尤其重要。
民警与体制的关联一般体现为与领导者权力、情感的交接。因此,领导者权力获得、延续的正当性与否以及民警对这种正当性的认同是领导者权威的主要构成,此即权威的合法性问题。
领导者获得权力的合法性使民警的信服出自内心,可以加强民警对体制的认同,从而增加体制、组织的凝聚力,激发战斗力。
3、创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牛津法律大词典》的“法治”定义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治社会是当代中国社会共同的价值理念,在这一框架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正当权利。
公安机关处于权力的关键部门之一,是担当打击腐败、罪恶的第一线,遭遇不良道德、风习的危险、危机与风险非常窘迫。确保警察权力的公正、警察人员的廉洁、警察行为的高效、警察管理体制的理性与健全,是公安权力配置、队伍建设的紧要任务。就公安内部管理而言,维持秩序,确保权威,引导、控制、规范系统成员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即实现“善治”的目标,自然是当然的追求。
五、警察权利保护的对策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一些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单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去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但警营内部的改进也是有重要作用的。
(一)保障休息权
主要从强制休息、警力下沉等两方面来进行说明。
1、强制休息
2002年11月13日人民网消息,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公安局本着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原则,日前出台“强制”休假制度,未按要求完成休假“任务”的民警不得被评为优秀民警和先进个人,未按要求完成休假“任务”的单位,取消评优创先资格,单位领导年终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2000年上海市公安局也向全市4万公安民警发出《进一步落实休假制度的意见》,鼓励民警完成休假。那些未完成休假的单位,将被视为目标管理项目不达标。我国的法律法规已规定了休息制度,其中包括年休制。但年休制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得到执行,这有工作方面的原因,也有观念和利益的影响。传统观念是,加班加点才是工作积极的表现,才是评先评优的对象,才是表现好。在这一大背景下,谁还敢提年休很多地方有出勤奖,出勤了就有额外的奖金、福利,休假了就没有了,当然没人愿意休假。强制休假,将政策倒过来,该休息时不休息扣钱,休息了奖金、福利照发,民警自然愿意休假了,它可以促使人们改变观念,推动合理的休假制度。
2、警力下沉
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出警或巡逻时人数过少,是民警因公牺牲和积劳成疾的主要原因。要保证警察的休息权,就应当逐步为基层配置合理、足够的警力,在此基础上实行强制休息制度并与领导干部政绩挂钩,才能真正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这其中就涉及警力下沉的问题。
警力下沉是一个对警力资源的重新配置的全新课题,它既涉及人事、待遇、福利等诸多问题,同时还与当前基层警察的各种办公经费保障与硬件设施有关,所以,警力下沉不可能是简单的为基层重新“招兵买马”。没有精兵简政,不能对现有警力实行优化组合,也就根本不可能改变当前警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之处,警力下沉最终也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必须对公安机关进行人员精简,让一大部分警察到基层中去。
表面看来,机关和基层的警察都是为老百姓服务的。不过,谁都清楚,当前,机关环境比基层好,待遇比基层高,风险比基层小,也正是如此,才会有那么多的警察愿意往机关里挤。如果警察到基层工作,工作的难度与强度就会加大,工作的危险性也会加大。我们不能规避,人都是很看重利益的,警察同样如此。所以,对基层警察来说,要使他们的工作热情、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就必须在政治、经济、待遇等方面向他们倾斜。
健全合理的警力配置保障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向政策要警力。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要科学招录警力,要立足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招录新警,切忌大进大出。二是内部挖潜,向科学管理要警力。从实际出发,科学定岗定位、定编定员,合理调节配置各级公安机关,县级内部机关与基层、警种与警种之间的警力,尽最大努力把警力摆向基层、一线,将警力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三是依法、依制度用警,向“减负”要警力。四是科技强警、知识强警,向素质警力。积极想办法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要求每个民警都能独挡一面,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任务。警力有限,民力无穷。要真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维护社会治安的“合力”。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
(二)保障民警民主权利
主要从完善领导选拔体制、民主决策、加强对领导监督等三方面内容来保障民警民主权利。
1、完善领导选拔体制
现阶段,我国公安领导选拔体制多采取推荐决定的方式,领导者权力多来自上级的决定。选拔贤能,增加选拔的透明度,在基层公开选举,可以很好的保障民警的民主权利。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也就是通过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形式,面向社会选拔领导干部的一种任用方式。坚持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贯穿干部选拔的全过程。注重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公推遴选的每个环节都贯彻平等原则,每个阶段都实行“阳光操作”,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首先要公开选拔信息,利用电视、网络等向全社会公示,公开选拔的条件、资格、程序和方法;其次要全程监督并保护选拔机制的公正性,确保选拔过程中没有“暗箱操作”;最后则是全程体现竞争和择优,在选拔过程中引用“赛马机制”,完善选拔的规则,在使每位竞争者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其中的基础上,保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优中选适、适中选强目标的实现。
2、民主决策
为了保证对事关自身利益的决策的权威性、约束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也为了这种决策的连续性和连贯性,保证决策的公平、公正是最优方案,其最佳方式就是信息公开、程序公正、普遍参与,即民主决策。这既是维持、再生产领导权威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组织内良好制度、共同规范的必须步骤。
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就必须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一要保障基层警察参与决策。基层民警参与决策既是决策科学化的保障,也是决策民主化的体现。要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让基层警察参与决策过程,充分表达决策意愿。二要强化专家在决策咨询论证中的作用。加强研究咨询机构建设,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和专长,通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方式,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做到尊重实际、尊重科学、尊重规律。
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决策体制,实现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坚持决策前的论证制、决策中的票决制和决策后的责任制。对涉及公安机关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以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为基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和领导者个人独断专行。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只有按程序决策,才能有效防止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美国法官法兰克弗特有一句名言:“自由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遵守程序保障的历史。”要坚持把合法性审查、科学论证、集体讨论作为公安机关重大决策过程的必要环节,明确决策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对分离。
3、加强对领导监督
同时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践证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可以使干部任免更好地接受民警监督,提高干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防止用人的腐败。使干部工作真正贴近民警,民警有了说话和监督的机会,因而得到了民警的普遍赞誉。但在实践中,任前公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实行任前公示制的干部范围还不普遍。二是任前公示在有些地方流于形式,少数在公示期间民警反应很强烈的干部,公示后照样提拔任用。今后,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任前公示制,另一方面也必须对任前公示制不断加以完善,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出民主监督作用。
(三)保障民警物质权利
可以从提高民警待遇、建立健全警察教育培训制度、提供医疗保险保障三方面来保障民警物质权利。
1、提高民警待遇
建立向基层倾斜的福利分配制度。建立有利于缓解基层民警心理压力的休假制度与工作环境。特别是应着力提高对基层警察的超时备勤值班、加班的津贴和补贴标准,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多的对民警的生活待遇着想,这样有利于改善基层民警的经济现状,“待遇留人栓人”,使民警安心工作,从而达到“减压”的良好效果。
2、建立健全警察教育培训制度
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的根本方法,也是提高基层警察素质和执法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针对基层警察的教育训练制度,加大教育训练经费的投入,并狠抓落实,保证基层警察接受教育训练的权利。
一是加强公安机关民警的警务技能、警务理念的双提升,在引进警务专业人才的同时,侧重公安民警入职后的培训;二是鼓励基层民警按照个人兴趣和工作需要进行二次学习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满足个人的价值追求;三是在引进警务人才上,广泛与社会接轨,不断应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公安机关工作的瓶颈;四是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开展由上级部门统一组织,各地广泛参与的警营文化体系,努力拓展民警的视野,丰富民警的生活,充分挖掘和谐警营的警队活力;五是要不断适应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潮流趋势,不断加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生活安全乐业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对网络等新兴媒介的广泛开展,要求公安机关民警要不断加强培训,可以邀请社会各界精英人士举办讲座,丰富眼界等;六是将理论与实战结合,开展机关民警到基层,基层民警来机关,双向对调,使实战和警务理念融汇,全方面提高警察队伍的素质。
3、提供医疗保险保障
警察职业的风险性决定了警察在医疗保险、保障上不可能和普通国家工作人员一样。建立专门的警察医疗保险、保障体系是维护警察正当权利,尤其是生命、健康权所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
民警的保险机制中既要有医疗保险,也应该有人身伤害保险。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身体状况普遍较差,职业病和其他疾病比较多,而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适应民警的患病医疗需求,民警个人医疗支出负担过重。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民警每年的医疗费只有几百元,大病根本看不起。从职业分析,公安机关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犯罪分子,危险性极大,如果能给他们上人身保险,对他们本人和家属都是一种特别的安慰。
民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享受到公务员医疗补助,虽然这将大大减轻其因患重症疾病可能形成的医疗费负担,但民警还是要负担医疗费的5%至10%,此笔开支仍会给民警个人和家庭及单位造成较大的压力。大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在企事业单位中已经实行多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建立公安民警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在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还比较低的形势下,可以同时减轻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经济压力,对国家、集体、个人都是一件好事。
4、完善民警职业风险保障机制。一是要加强对民警的培训,大力提高民警综合素质。二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升公安机关公信力和亲和力。三是注重主动宣传,掌握舆论导向,展示公安机关正面形象。四是构建民警执法安全防护机制。
(四)保障民警人身权利
主要从设置专门处罚袭警行为的法律条款、优化执法环境两方面来进行阐述。
1、设置完善处罚袭警行为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优化执法环境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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