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陈太杭”问:办理申诉案件需注意什么?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有申诉、控告等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精准有效办理申诉案件,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有序流转申诉材料。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事项,应当依规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办理,或者通知申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处分处理决定不服或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类申诉,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级受理的,经过初步甄别筛选后,按照申诉事项的具体性质,及时准确转办,其中应由上级处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应由下级处理的,及时转交下级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区分审查调查部门与做出处理处分的部门,以准确确定申诉受理主体。以查处“双管”公职人员为例,地方纪委监委对“双管”公职人员仅有审查调查权,或仅有调查权,而没有处分处理权。这些公职人员对处分处理的申诉应当由该公职人员所在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有效办理申诉事项。对有关党纪政务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法进行审核,对应当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的,案件审理部门或其他申诉办理部门要及时有效开展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复议与复查的区别在于办理方式的不同。复议重点在于“议”,体现为就案卷材料进行的书面审查,适用于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且通过“议”就能准确处理的情形。而复查重点在于“查”,体现为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取证,适用于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且需要通过“查”才能有效办理的情形。为此,要对申诉材料进行充分的甄别和审核后,确定采取复议还是复查的方式,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准确的复议或复查决定。在复议复查过程中,确需改变办理方式并经批准的,要做好不同方式的衔接工作,确保申诉案件办理质量。对控告类的申诉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线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有效甄别后分别予以处置,其中系问题线索的,交由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开展核查或审查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