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医保发〔2024〕29号
施行日期2024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坚持需求导向,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促进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积极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长期照护师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切实提升长期照护师的能力水平,助力建设服务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稳步提高长期照护服务质量,更好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权益。
二、重点工作
(一)合理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省级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足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际,严格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资源,共同遴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程序做好备案管理,合理确定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三)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地医保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依托实训基地、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等培训场所,定期组织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长期照护师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要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包、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的应用落地,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拓展培训内容和考试题库。
(四)提高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加强考评考务人员队伍建设,优化完善能力提升机制,加强考评考务人员培养。鼓励长护服务机构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优先聘用并合理安排使用取得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促进职业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将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相结合,引领带动从业人员技能水平提升,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以赛促评,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相应等次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五)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加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质量督导、现场督查、同行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评价过程监管、结果监管。加大质量督导员培训,选派质量督导员,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价质量监督。督促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配备内部质量督导员,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等要求,强化评价全流程质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