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
国家医疗保障局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评价
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及《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适应经济
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
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医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健康照护
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为依
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有关要求,以“职
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变化、
人口老龄化进展、长期照护需求提升、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发展、长期护理
保险制度及科技进步需求等基础上,对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工作领域、
工作内容及技能要求进行了规范,对各等级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的技
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
二、本《标准》严格遵守整体性、等级性、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五项编制原则,符合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的现实需求,并满足促进人
力资源配置优化和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
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的总目标的要求。
——基于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的供给现状、职业功能定位及发展
需求,将其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
级工。
——依据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及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范围,
结合家庭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的实际需求,将综合性、实用性、可
操作性专业技能纳入标准。
——根据长期照护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提炼其需求特征,从低级别到高
级别依次纳入应急处置、对症护理、疾病护理技能。
——考虑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的职业价值及长期照护的发展需求,
将功能维护和心理照护技能纳入标准。
三、本《标准》编制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下,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
务管理司具体组织,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部分地方
医疗保障局、长期照护服务机构参与起草。主要起草人有(按姓氏笔画排
序):马尚斌、马辉、王军杰、王社芬、王艳艳、王振涛、李婷婷、周欢庆、
赵艺嵘、姚莉、唐林凤。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人有(按姓氏笔画排序):于明明、王贞慧、
仇笑梅、石海燕、陈振、罗琳文、郑维玮、赵媛媛、赵霞、郭后华、郭佳
楠、翟颖莉、冀曹。
五、本《标准》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自
①
颁布之日起施行。
①2024年2月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
师)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4号)公布。
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
1.2职业编码
4-14-01-03。
1.3职业定义
健康照护师:运用基本医学护理知识与技能,从事家庭、医院、社区及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等场所照护对象的健康照护及生活照料服务的人员。
长期照护师:运用基本生活照料及护理知识、技能,在家庭、社区、养
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场所,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等人群提供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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