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2019年第23号,以下简称《实施安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第一步”多数企业已经做到;为了推动“第二步”工作,同时借鉴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电器电子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做法和经验,2018年3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2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分别简称《达标管理目录》和《例外清单》)。
为配套《管理办法》“第二步”的实施,加强对《达标管理目录》的管理,从源头上限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增加绿色产品供给,促进绿色消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就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提出了实施安排。
2.问:《实施安排》的制定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答:在《实施安排》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既考虑中国国情,又和国际接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切实推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
4.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目的是什么?
第二部份企业执行篇
5.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具体样式是什么?什么颜色?加施位置是什么?如何获取标识矢量图?标识的尺寸大小有规定吗?
根据《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6条要求,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标识。标识的颜色应选用白色底版、绿色图案。标识基本图案的矢量图可在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www.chinagreenproduct.cn)自行下载,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
6.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是否能代替《管理办法》第一步要求的原环保使用期限或e标识?
答:不能代替。
8.问:未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可以使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吗?
9.问:根据《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信息报送后,会生成二维码供企业下载吗?
生产者是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代工厂不能进行合格评定信息报送。
答:可以,签章具有法律效力即可。
答:可以。
答:需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答:企业提供的技术支撑材料应符合合格评定要求。
答:企业自行确定即可。
答:是否变更、如何变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应保证产品符合合格评定要求。
第三部份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篇
26.问: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认证机构对于零部件和材料的检测和认证结果如何采信?
答:详见各认证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国推自愿性认证实施细则,并由各认证机构自己解释。
27.问: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有模板要求吗?
28.问:原有整机和零部件产品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推自愿性证书如何处理?
答:认证机构可按照有关要求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推自愿性证书转换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推自愿性认证证书或机构证书。
29.问:国推自愿性认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由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认证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予以公示。
30.问:国推自愿性认证证书是否可以认证机构间相互转换?
第四部份监管篇
31.问:如何对于达标管理目录目录内的产品贯彻落实《实施安排》进行监督管理?
答:详见《实施安排》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各自的职能职责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及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适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对合格评定各方违反本安排行为的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2.问:有的产品虽然在2019年11月1日前停产或停止进口,但可能仍有产品在市场流通或在库,以及1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这类产品是否需要按照《实施安排》进行合格评定?
答:对于1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采用自然消化的方式。
33.问:《实施安排》要求供方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30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对于进口产品如何计算是否为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