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工作队工作期间,认真学习各种政策、扶贫文件和各种农业科学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力争做到自己受教育,群众得实惠,自觉做农村各项扶贫政策的“宣传队”,推动农村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工作队”,为农民群众解疑难、办实事的“服务队”。
1990年,她从湖南三师毕业,与另外两名中师毕业生一道分配在祁东县金桥区罗云乡唐家小学。当她们三个刚毕业的师范生提着行李走了十几里山路,疲惫不堪地来到唐家小学时,都傻眼了,这是学校吗?光秃秃的半山腰上几间破旧不堪的土砖房。同伴中有人小声地嘀咕:“这是人呆的地方吗?”当时的李秋兰还挺乐观的,拍拍同学的肩膀说:“既来之,则安之。”接下来的日子更难熬,没水喝,喝池塘里的水,没菜吃,要走十几里山路去买,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晚上睡觉因房屋低矮潮湿而难以入眠。两名同伴整天愁眉苦脸,无心从教。李秋云则是天生的乐天派,对同伴们打趣说:“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
一、思想与工作方面
二、考勤与业绩方面
**在工作中脚踏实地、一丝不苟,常常废寝忘食,1985年被提拔为**召治沙站站长。在任职站长期间,他参与了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的设计、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绩。1990年调入林业局工作,他和同事们踏遍了**旗的每一个角落,为**旗的生态事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先后被各级政府部门评为治沙先进个人。
由于他常年奔波在外,患上了糖尿病,1997年他响应党的退休政策退休回家。可是这位和林业打了多半辈子交道的林业工程师,哪能坐得住。他不顾爱人和孩子们的竭力反对,要承包达镇附近牧民的6000多亩荒沙,开始他人生的第二次起跑。按常理说,夫妻俩每月XX多元的退休工资足够老两口颐养天年了,可他并不想享这个清福。
刚开始,全家反对,他就在承包的黄沙中搭了一个简易住所,吃在那里,住在那里,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了治沙中。他拿出了老两口的全部积蓄,又多方筹措资金,先后一共投入10万多元用于荒沙治理。从苗条的运送到栽植,他都严把质量关,严格地按照科学的方法去做,这样大大提高了成活率。
兢兢业业数十载教书育人一生情
从教34年,王老师始终奋斗在教育教学一线,践行着“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兢兢业业育人”的誓言。历年来,王老师所教授的班级,每次考试语文成绩都是全镇第一名;她带领的教师团队围绕阅读和习字积极开展教研,多次荣获镇优秀教研组称号;她辅导的学生多次获得寿光市书写比赛一等奖、新华杯征文一等奖。王老师先后被评为寿光市优秀教师、寿光市优秀班主任、寿光市百佳读书标兵、寿光市家校共育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一切为了学生的原则,每天早上,王老师总是第一个来到学校,检查级部卫生,和孩子们一起读书;中午,王老师总是陪着学生们吃饭,生怕孩子们吃不好、吃不饱;每每遇到恶劣天气时,王老师总是心急如焚,提醒学生时刻注意人身安全;对家境困难、缺少母爱的孩子,她会定时到家中家访,给学生购买学习用品。她用自己的一颗真心走近孩子,亲近孩子,使每个孩子感受到温暖的爱。班里有个叫洋洋的孩子,母亲在她升入一年级的前两个月在一次意外中去世了,在新生报到的第一天,王老师就发现了这个孩子与其他同学不同,她一言不发,跟在爸爸的身后,衣服脏兮兮的。通过与家长交流,王老师掌握了孩子的家庭情况,她便时不时与这个孩子谈心,百般呵护她,每当梦洋爸爸有事不能按时接洋洋时,王老师就带她去自己家,给她做好吃的,还帮她洗澡,小姑娘亲切地称呼王老师为“王妈”。在王老师的关怀下,小姑娘慢慢开朗起来了,不但学习成绩优秀,还参加了学校的民乐社团和排球社团。在王老师的沐浴中,孩子们就像一棵棵葱嫩的小树苗,正茁壮成长着。
王老师凡事认真负责,没有半点怨言,只有尽职与尽责,勤奋忙碌却一丝不苟,用自己的责任感打动他人,用默默奉献赢得师生的尊重。“既然为人师表,就要率先垂范”,王老师如是说。痴心一片终不悔,只为桃李竞相开,王老师正坚定不移行走在教书育人的路上!
一、报名对象
2019年高职扩招第二阶段专项考试招生主要面向符合我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报名条件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教考〔2018〕14号)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教考普〔2019〕24号)执行。
已参加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含统一高考、高职单招、高职扩招第一阶段考试、高职扩招面向在职幼儿园专任教师专项考试等)的考生,不再参加第二阶段专项报名。参加高职扩招第二阶段专项考试报名并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报名。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组织,情节严重的;
(二)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考生资格审核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退役军人身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身份界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身份界定工作。
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由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其中考生学籍由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考生户籍由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审核。
五、体检
六、信息管理
(二)各县(区)招办要提前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得报名。对持非本县(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以及非本县(区)学籍的考生要仔细审核,确认户籍、学籍真实并符合规定的方可报名。各报名点要切实做好报名宣传工作,报名开始前务必调试好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设备,做好对考生身份证信息的采集、上传以及打印、发放考生报名号和密码工作。
(三)所有拟参加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者(包括各种免试入学考生、拟参加各种特殊或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等),都必须按时参加高考报名,逾期未报名者责任自负。其中,考生本人户籍在陕的报考者到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区)招办负责;随迁子女到学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县(区)有关部门负责。本省就读于非户籍所在县(区)学校的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凭就读学校出具并经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2018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品德考核表》(附件1,由就读中学到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审核手续)到户籍所在县(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各市、县(区)招办要通知辖区中学,为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的考生及时提供《2018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品德考核表》和学籍档案。各市、县(区)招办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信息确认、体检、准考证发放等环节工作,为所有考生、尤其是在外地就读回原籍报名考试的考生提供方便。
(四)报考科类分为文史、艺术(文)、理工、艺术(理)、体育5个类别。报名时考生只能选报其中一类,报名后不得更改。文史、艺术(文)类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文)、文科综合和外语;理工、艺术(理)、体育类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理科综合和外语。外语科目包括听力考试和笔试。填报志愿时,艺术、体育类考生在提前录取批次只能填报艺术、体育类志愿,不得兼报其他科类志愿;其余批次艺术(文)类考生可以填报文史类志愿,艺术(理)、体育类考生可以填报理工类志愿。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其他科类志愿。
(六)所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之前已经被有关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统一考试。省招办在统考前将已录取考生名单整理分发至市、县(区)招办,县(区)招办不再制发已录取考生的准考证。
(八)2017年11月25日前,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考生本人须对填写的个人信息负责。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代替考生填写应由考生本人填写的信息,不得强制考生选择报考科类、强制考生统一填写某一与本人实际不符的个人信息。报名结束后,各县(区)招办要打印出考生报名信息校验单,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对考生确认过程中提出的可以更改的信息错误,县(区)招办要及时更正。
(九)2017年11月25日前,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考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生学籍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专人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学校审查;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填写(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填写)《2018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负责。县(区)招办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原件留存备查。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县(区)招办负责审核。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十)2017年12月1日前,各市(区)招办按照准考证号编排规则,使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考生准考证号。12月5日前,各县(区)招办要完成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报考证》打印、发放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体育类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报考证》打印、发放工作。
(十二)2018年4月底前为参加统一考试的考生(不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及其他特殊类型已经提前录取的考生)确定考点、考场、编排座位号。座位号按照文史、理工两大类编排,艺术(文)类考生与文史类考生混编,艺术(理)及体育类与理工类考生混编。
一、个人品德
在个人品德上,坚持做到为人正直,坚持原则,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能够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人热情周到、积极服务。办事情即能坚持原则,又能主动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展现出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
二、工作表现
(一)一是勤奋工作,爱岗敬业。正确认识自身的工作和价值,正确处理苦与乐、得与失、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以及工作与家庭的关系。
(三)是办事沉稳,严谨细致。财务管理工作具有很高的严肃性和缜密性,该同志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认真把握工作细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异变形态以及具象到抽象的转化
创意素描中可以将静物的形态加以某种形式的剥离,分解,进行解构与重构,抽取感兴趣的部分;在构图上、空间上打破原有的秩序,将原本的具象演化成抽象的形态。最具代表性的方法有替代、并置、正负、填充这四种。创意素描作品,石膏头像已经不再是传统素描中的真实再现,它的面部还是清晰的,可是脖子一下的身体、头发都被简化、抽象化;尤其是自行车的介入,胸像的身体似乎成了自行车后轮的延续;还有散落在头像上的红色种子,使得画面有种神秘的氛围。超现实主义代表人物阿尔普曾说:“我把自然物的形体单纯化,把它们的本质统一到流动性的卵形中,这是物体变化和生成的象征。艺术不应该模仿现实,而应该成为现实的一部分。”《蕾的花环》(1936)展现的正是这种创作意念的拓展和深化。在圆形底座上突出的形体,既像花蕾,又像女性。光滑的表层,柔美的线条,糅合了植物和人类的形体特征,形成一种崭新的视觉形象,意喻着一种强烈的生命力,弥漫着一种净化的诗韵。
2、矛盾空间
3、形象联想
4、综合绘画材料的运用
二、创意素描的课程安排
调查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补充调查,辩护人自行开展调查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调查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时均随案移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52份,检察机关根据需要补充社会调查报告17份,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调查9人次,辩护人自行调查2人次。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全部为自行调查,人民法院为委托其聘请的专门调查员进行调查。另外,统计发现重复调查比例较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重复调查率分别达到32.7%和17.3%。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的初始阶段,重复调查可以使社会调查报告逐步完善,但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调查对象与方式
以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邻居、朋友同学、学校、社区(村委会)为主要对象,多采用访谈形式调查,没有进行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心理评估。林州市检察院统计显示,13%的社会调查报告有3个调查对象,87%的社会调查报告有4个以上调查对象;约90%采用访谈方式,并制作询问笔录装入卷宗,另外10%采用调查问卷和书面证明等形式,作为面谈方式的补充。调查对象的占比统计,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人进行调查;其他调查对象中,社区(村委会)、学校、同学较多,分别为调查对象的48%、32%、13%,朋友和其他人员较少,共占调查对象的7%。
(三)调查内容
调查材料数量和材料反映的行为事实较少,导致调查内容简单空泛。林州市公检法机关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等。在实际运用调查材料作出判断时发现,向父母、邻居、同学、老师了解情况时,有的因为人情关系,不能如实叙述未成年人现实表现;有的仅简单叙述平时表现好或者不好,具体如何好或者如何不好没有事实反映。犯罪原因多是“父母管教不严”、“家庭经济条件差”,对父母如何管教、家庭收入数额等没有深入调查。诸如此类过于笼统的调查材料放到任何一个人身上都适用,有的还存在逻辑矛盾,不能为最终出具评估意见提供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
(四)调查报告使用
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参考使用的同时,缺乏对调查报告的审查、监督。侦查阶段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使得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在审查逮捕、审查、量刑和法庭教育等环节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但普遍存在不核实调查材料,不审查报告内容的现象。林州市检察院在出庭张某涉嫌抢劫罪时就发现: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张某认罪、悔罪,庭审时张某向法庭提交一份悔过书。公诉人认为如果认定张某悔过,将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张某当庭宣读其悔过书。而张某当庭宣读的悔过书,对查明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随提出不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认定张某认罪、悔罪,并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践现状的解读和分析
(一)调查主体不规范,导致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或出现纰漏
我国法律规定的调查主体分为四类,即控诉方(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法院。具体而言:
2.律师进行社会调查,会因为职业自身的利益倾向性,以及进行辩护的需要,通常更加注重收集那些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材料,忽视那些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利的材料,难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
3.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诉讼中法官中立的宗旨。法官参与调查,不可避免地会掺杂着个人的主观色彩和先入为主,形成对案件的预断,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公正审判。
4.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由于这些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完善,一般公民并不具备调查专业知识,对案情不了解,对诉讼也相对陌生。另外,在调查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调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社会调查对象拒绝等原因,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实践中,这些主体进行社会调查的比例亦较低。
5.多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一是重复调查,各个调查主体基于其角色本能,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问题;二是相互推诿,使社会调查工作流于形式,出现适用率低、实效差的问题。
(二)调查指标不具体,不能科学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
1.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原始调查资料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而收集的材料应当是反映行为人现实表现的客观事实,不是结论性意见。但这恰恰是调查内容的盲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经过近15年试点探索,各地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目前,最具代表性且适用较多的是四见面制度。该制度要求,与涉罪未成年人见面,了解家庭情况和思想状况;与监护人见面,了解性格特征和成长经历;与学校、单位、社区有关人员见面,了解社会交往、学习、工作情况;与看守所人员见面,了解认罪、悔罪表现。上述人员中,除涉罪未成年人本人外,大多与涉罪未成年人是亲属、朋友关系,如果不随机选取足够多的调查对象、询问详细的行为事实,就很难得到客观反映涉罪未成年人现实表现的依据。
2.缺乏犯罪危险性人格测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功能是通过调查行为人的人格,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危险人格,发现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并以此作为司法机关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因此,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应该是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对性格、气质的判断,属于人格刑法学的范畴,需要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判断,其理论基础是人格行为论和人格责任论,运用投射测验、自陈量表、主体测验、行为评估技术等人格测量方法。显然,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性格、气质评估,是办案人员凭借自身经验、社会阅历的朴素认识。
3.缺乏统一操作标准。新刑诉法对调查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如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由于要求比较宽泛,所有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调查报告在客观内容方面不统一。如林州市人民法院《失足少年调查表》把“对书指控被告人已构成犯罪有无意见、对法院审理本案有何看法和要求”设定为调查内容。
(三)调查人员不专业,导致调查方法不科学和调查结论不可靠
1.调查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是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外其他机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所必须的权利。其中,反映较多的问题缺乏相应的会见权、调查权。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不得会见。如果调查人员没有会见涉罪未成年人,就不可能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和犯罪背景。二是调查人员身份不统一。参考各地的社会调查操作规程可见,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妇联、学校、聘请的社会调查员,以及其他多类社会组织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这些组织、人员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主体,如果对其违法调查行为进行处罚,则会存在同种违法行为不同种处理的情况。三是违法调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运行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调查人员除了形式上的客观、中立强调外,并没有具体的措施来保障其客观、中立。一般而言,在国外,担当社会调查员普遍具有客观、中立的职业要求,而且对其工作还有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调查中的舞弊行为一旦查实,不但其调查报告将失去参考价值,而且调查人员还可能按伪证罪论处。[1]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索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一方面要从制度本身入手,细化原则性规定,增强其司法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从机构设置、司法理念以及协调机制方面努力建构适合的制度运行环境,从而保证制度在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时顺利实施。
(一)树立科学的少年司法理念,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1.树立双向保护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社会保护的有效结合。调查必须实现对未成年的实体保护,要求调查主体合法、调查形式合法、调查采取的具体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方式。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既不能为打击犯罪,收集不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材料,又不能迁就涉罪未成年人,盲目轻刑化。
2.树立客观、中立理念。社会调查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理性判断分析受调查者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避免受到其他人、社会舆论等的影响带有偏见性调查。如同情或者痛恨的态度,必然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3.树立全面调查理念。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以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式的条件因素。
(二)细化社会调查制度,增强其可适用性
1.规范调查内容。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必须具有统一调查指标。
2.引入心理学人格测量。专业性的心理学人格测量是对人身危险性最为可靠的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需要正式引入人格测量。同时注意,在运用人格测量结论时不能因为负面的测量结论作出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利的处理。即,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比较健康,应当作为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人格不健康,不宜作为加重、从重处罚的依据。
3.合理界定调查对象范围与人数。向监护人、亲属了解情况,应当详细询问能够反映涉罪未成年人表现的具体事情,并通过调查邻居、同学等予以印证。向同学、同事、朋友、邻居等了解情况,应当随机选取3至5人以上进行调查。特别需要避免的是,不能仅向涉罪未成年人及其其监护人提供的人员了解情况。
(三)促进调查主体阶段式发展,在组织制度上保证社会调查适用
1.社会团体组织的调查能力不能满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求,社会调查的首要主体应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为社会调查的补充主体。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不够详尽,可以补充进行调查。
2.逐步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职能。鉴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由中立第三方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开展社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