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健)体检半年后,孙女士因癌症去世,其家属把责任归咎于单位延误发送体检报告,起诉单位,索赔21万余元。昨天,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时,单位代理人辩称:单位只有组织体检的责任,没有其他义务。
满头白发的罗先生已经年过七旬,一出现在法庭上,就为老伴喊冤。罗先生说,2004年4月,62岁的孙女士做了右乳腺切除手术,到2006年都没出现异常。2007年,单位组织退休职工体检,孙女士说正好查查,看有没有事。“唉,要知道单位体检这么不负责任,还不如自己花钱体检呢!”罗先生愤慨地说,6月就做完体检,但是单位一直没有为老伴从体检中心取回体检报告。到了年底,全家人开开心心到三亚旅游,没想到,老伴忽然发病,经三亚一家医院诊断为胸积液,出现右侧心隔角胸膜增厚、心包增厚等症状。赶回北京后,罗先生卖掉了房子,为老伴筹集医药费,但最终,孙女士经抢救无效去世。直到2008年3月3日,体检报告才发到罗先生手中,显示孙女士胸部有阳性体征。
“如果单位负责任,尽早给我们体检报告,或者告知病情,老伴她也许还有救。”罗先生抹着眼泪说道。
单位代理人不同意罗先生的说法。他认为,孙女士的死亡原因主要是病情复发且治疗无效,和单位不及时领取体检报告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单位给孙女士提供体检福利,是无偿付出,单位除了支付体检费用外,并没有其他法定和约定义务。
代理人还提出,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该案如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事发后,罗先生已经起诉体检中心并经法院调解获得12万元赔偿,再次起诉,违背了我国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驳回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罗先生的律师则提出,虽然体检中心发了体检卡,但是没有给密码,所以不能上网查询;单位作为组织者,应该尽到组织体检、发放体检报告、告知体检结果的全部义务,不能付钱了事。此外,律师说,事发后,罗先生和单位一直在协商赔偿问题,到近期协商不成才起诉,所以不影响诉讼时效。而且,孙女士死亡是体检中心和单位共同不负责任造成的结果,属于不同诉讼主体,应承担不同责任。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都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解惑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他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一做出解析。
问题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答:诉讼时效一般从事发后开始计算,本案属于人身损害纠纷,诉讼时效为一年。但出现特殊情况后,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例如当事人协商、投诉,此时诉讼时效中断,要重新起算。本案是否超时,要看原告方举证双方最后一次协商是何时,若超过1年,则过期。
问题二: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单位作为体检组织者,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约定单位要给员工寄送体检报告,那么延误寄送,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就要遵照习惯,假如一直是单位寄送,那么单位延误仍要担责;如果一直是员工自行领取,那么单位只要支付体检费用就尽到了义务。法院还应判断迟寄体检报告和当事人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关系的大小,以裁决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问题三:能否一事两告?
答:我国规定一事不再理的目的在于追求诉讼的稳定性,但不是说任何一件事都不得再告。一件事可以引发出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有刑事、民事关系,民事又可以分为违约、侵权,根据案由、责任不同,当事人有权一事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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