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这是继2020年12月29日,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后,国家推动检验结果互认的又一重要政策文件。
国家政策文件回顾
2016年,前国家卫计委印发《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巡查中医疗机构是否切实推进检验结果互认成为重点巡查内容。
另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要求,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
到2021年7月16日,《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
检验结果互认
难在哪里?
经过过去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仍在艰难的推动过程中,总的来说,推动检验结果互认的难度体现在:
1.技术问题
临床检验标准不统一
一些基层医院的设备性能、结果质量和检验水平暂时还不能与三级医院相比。而且每家医院的检查仪器、医疗设备、化验水平都不尽相同,计量单位有时候也不一样,检查结果自然会有所不同。
检验检查的时效性
实验室里很多检查的时效性非常短。比如血常规检查,对于一个感染的病人,白细胞的变化会改变几倍;而血K+这样的检查,只要半天就会从正常值变成“危急值”。这些结果本身就需要动态、多次的检查。
检查结果参考值不同
由于仪器的不同,测量方法存在差异,不同的仪器设备及不同的检测方法,检测的结果之间也有差异,检查结果的参考值也不尽相同,比如不同厂家、定量和定性的方法之间。这不是哪个检验科的问题,而是检验医学以后要解决的课题。
人员技术水平不同
2.法律问题
检验结果互认就意味着临床医生要拿着非本院的的检查报告为患者做出相应诊断,稍有不慎做出错误判断后责任划分问题目前依旧不明确。
一旦误诊误治,其后果一定是主治医生承担,因此,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大多数医生当然也更倾向于多次检查,降低误判率。
3.利益问题
在药品和耗材零差价的背景下,在正常情况下,检验检查的确已经变成了创收的大户。因此,难免为了医院或科室本身的利益而存在有意或无意的提高收入的倾向。
4.医学的特殊性
从医学个性化和特殊性的特点来看,也有其特殊的情况:
病情变化快
医学场景不同
有一些检查,比如超声检查,得到什么结果取决于操作者的经验,以及你做这个检查的目的——你希望找什么,才找得到什么,如果两次做目标不同,结果也可能不一样。
我国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各地政策推进情况
京津冀鲁524家医院开展检查结果互认
2020年8月11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布《关于公布2019-2020年度京津冀鲁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此次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在原36个基础上新增7个,达到43个。
同时,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在2018-2019年度411家基础上新增141家、退出10家,总数542家(北京262家、天津67家、河北156家、山东57家),覆盖了符合要求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及民营医疗机构。
广东全省范围内推广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近日,广东省发布《关于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质量控制下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互认项目和10种不互认的情形。
2019年佛山市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技术平台正式启动建设。佛山成为国内互认平台建设的首个试点城市,全市五区27所医疗机构首批接入互认平台。
互认项目(2019版)(下滑查看)
一、临床检验项目
(一)血细胞分析项目: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红细胞平均压积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
(二)尿常规项目:葡萄糖(GLU)、胆红素(BIL)、尿胆原(URO)、酮体(KET)、潜血(BLD)、酸碱度(pH)、蛋白质(PRO)、亚硝酸盐(NIT)、白细胞(LEU)、比重(SG)。
(三)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肽酶、尿素、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C-c)、淀粉酶、肌酸激酶(CK)、乳酸脱氢酶(LDH)、磷、糖化血红蛋白A1c。
(四)免疫项目: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二、影像学检查项目
(一)达到互认标准的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互认要求:普通放射性检查,摄影部位及技术条件符合中华放射学会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技术规范,具有时效性。
(二)达到互认标准的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MRI、SPECT、CT、MRI等。
互认要求:1.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并具有时效性。2.数字化图像检查互认,需提供符合DICOM标准的原始医学影像数据。3.如对影像诊断结果有异议,可以与患者沟通申请院内会诊。
(三)达到互认标准的部分多发病、常见病的病理技术结果,包括银染、MASSON三色、抗酸、六胺银、PAS、AB、弹力纤维、粘液卡红等特殊染色结果,CK、EMA、ER、PR、VIM、CD20、CD3、Ki67、TTF1、P63、P40、CK7、CK20、CDX2、SMA、HMB45、S-100、CD68、CK19、CEA等免疫组化结果。
互认要求:1.制片质量好:切片完整,厚薄适中,染色对比清晰,封片透明洁净,无污染、皱褶、裂隙、空洞等。2.免疫组化需要有对照,达到诊断要求。3.多发病、常见病种包括扁桃腺炎、鼻咽癌、慢性支气管炎、胆囊炎、胆石症、阑尾炎、肺腺癌、胃癌、乳腺癌、增殖期子宫内膜、分泌期子宫内膜、胎盘组织、结肠腺瘤、慢性胃炎、乳腺纤维腺瘤、乳腺纤维囊性乳腺病等。4.细胞学检查:如胸腹水、痰液、尿液、脑脊液,甲状腺穿刺细胞检查,妇科宫颈液基细胞检查等。5.通过省病理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核查(通过核查的医院名单由省病理质控中心公布)。
新疆各级医院开启临床检验结果互认
新疆首批292家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医疗机构名单于日前公布。确认的互认项目有23种临床生化,27种临床血液、体液,10种临床免疫和2种临床微生物检验项目。
其中,总蛋白、甘油三酯等,临床生化检验、血小板计数、尿液蛋白等,临床血液、体液检验结果为24小时内互认;乙肝病毒表面抗体,癌胚抗原等临床免疫检验,微生物鉴定、药物敏感试验等临床微生物检验结果为1周内互认。
新疆卫健委将委派临床检验中心和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定期组织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实验室进行督导检查和开展室间质评工作。对未达到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管理与技术要求的机构,取消互认资格。
沪上37家医院检验检查互认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和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表示:从11月1日起,市华山医院、中山医院等37家市级医院之间将率先实现部分医学检验项目(临床生化、临床血液、体液等)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和影像资料(PET-CT、PET、SPECT、CT、MRI、DSA等)的互联互通互认!
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包括:
临床生化。包括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γ-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载脂蛋白A,载脂蛋白B,镁测定,铁测定,糖化血红蛋白A1c,尿素,肌酐,尿酸。
临床免疫。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丙肝病毒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
临床血液、体液。包括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血小板计数,红细胞比容,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血红蛋白量,平均血红蛋白浓度,ABO血型,Rh血型鉴定(需要输血配血时除外)。
临床微生物。包括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鉴定与分型。
贵州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互认项目包括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等,主要选取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同时,根据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需要,适时对医学检查检验互认项目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接受省、市(州)级医学影像、临床检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及质量监测,规范开展质量控制,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治医师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完整记录,履行告知。开展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互认项目必须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和贵州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今年12月底前,省、市(州)质控中心建立网络质控平台,所有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与省、市(州)质控中心网络平台对接,每个县至少有1家公立医院开展网络平台质控工作,确保质量监测到位。
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
2020年8月4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2021年)》,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60%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有三级医疗机构,所有专科(技术)联盟、城市医联体内部均要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2021年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这些情形不列入互认范围
检验结果互认并非“一刀切”,新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病情变化较大的7种情况不列入互认范围,有7种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广东省卫健委也确定了不进行互认的10种情形: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国家卫健委再发文:不得将微量元素检测作为体检等普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