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马克思看来,法的正义是对法的价值的批判
我们有理由认为,上述非常粗略的勾勒就能说明问题:即罗尔斯等人对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概念解释或暗示的内容并不支持他们的立论。由于马克思的明确意图是使人们理解史前史阶段在解决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这个问题上持怀疑态度,所以马克思没有明确地讨论现代政治哲学的正义的理念。这等于承认,马克思本人必定没有意识到他自己持有依据罗尔斯的原则解释出来的正义的概念。这里,也可以称罗尔斯笔下的马克思给予我们的正义观实际上是罗尔斯的马克思观点。套用俗话说,罗尔斯怎么样看待马克思,马克思就怎么样看待罗尔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变成了罗尔斯。
二、贫民的习惯法合乎法律蕴含的正义原则
首先,作为民主主义者,马克思的法的正义批判的矛头直指封建专制制度的根源。这便是见于马克思在习惯的合法与违法悖论的整个讨论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我们看到,由于德国在当代比其他国家具有更长的历史时期阻碍民主的传统。所以,在辩论的过程中,马克思揭示了法律往往只捍卫私有财产权,那里只存在强者与强者之间的权力分配的正义。这与动物实际生活中表现出来的状况是一样的。动物的法“是特定种的动物和同种的其他动物之间的平等”。[4](P249)法律替强者的利益说话而牺牲法的原则即法的正义原则;强者力图借助强力甚至“措辞修饰工作”或“语法上的吹毛求疵”[4](P242)同法作交易,同法讨价还价,挣脱法的正义。立法者“‘维护林木所有者利益的法理感和公平感’是一项公认的原则,而这种法理感和公平感同维护另外一些人的利益的法理感和公平感正相对立”。[4](P281)也就是说,这种正义,对于贫民、弱者而言,就存在不公正。其中尤其以合理性的法和私有财产的自私逻辑的两极性对立,以及人们对待习惯法的不同态度表现出来。
三、穷人的需要诉求与富人的财产诉求冲突的政治经济学表达
鉴于森林所有者和捡拾枯树者之间利益冲突,马克思发现,在更深的层面显示出森林所有者到最后掠取的不是他们自己的利益,而是林木的“利益”。这真是很大的讽刺:林木具有一种像桌子那样会自动跳舞的不可思议的特性,只要林木被偷窃,它的占有者马上就会获得它以前并不具有的国家特性。因此,“林木所有者利用盗窃林木者来盗窃国家本身”。国家就必定是他的私有财产,而未必还需要说明的是,木头的胜利伴随着人的牺牲。所以,马克思说:“没有什么东西比自私的逻辑更可怕的了”。[4](P267)我们看到,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接触到物质利益问题并对这样的问题感到困惑,产生“苦恼的疑问”:国家的全能,照理说,在其法律的特定领域中可以做其想做的任何事情。例如,它应该代表那些除了自己一无所有者的利益,但事实上它没有做到。
自从人类进入商业社会以来,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存在着一个清晰的辩论,该辩论的主题是富人(阶级、国家)与穷人(阶级、国家)的关系。从《圣经》到《共产党宣言》,富人与穷人在历史上就是比肩而立,并发展为阶级之间的生存斗争。正如我们所见到,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彰显了商业社会这一古老的悖论。若我们能够简要地陈述这一悖论,那么我们就能够理解,为什么马克思由纯政治转向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阿格妮丝·赫勒.超越正义[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2]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3]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伊什特万·洪特.财富与德性:苏格兰启蒙运动中政治经济学的发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