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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2
施行日期:2004-06-22
时效性:已失效
一、指定产品范围(共四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一)入侵探测器
1.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振动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四)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二、拟指定机构的业务领域与数量
(一)业务领域: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认证和检测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的数量:每类产品2家
(三)拟指定检测机构的数量:每类产品2-3家
三、指定原则
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便利有效。
四、指定条件:
(一)认证机构指定条件:
2.取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目录中的产品范围;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检测机构指定条件
1.获得国家计量认证;
3.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目录中产品涉及的检测标准(见附件1);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五、指定工作安排
1.2004年6月30日前,符合“四”中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和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请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原件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和原件)抄送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指定的检测机构请将申请书(电子版和原件)抄送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2004年7月1日至7月25日,进行申请机构评审,并确定指定机构;
3.2004年7月30日前,公布指定机构名录及业务范围。
六、申请机构有关利益方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七、信息咨询及联络:
1.国家认监委认证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联系人:何小群
2.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100020)
联系人:陈云华
E-mail地址:chenyhcnab.org.cn
3.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韩京城
E-mail地址:hanjccnal.org.cn
附件: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防范产品涉及的产品检测标准
2.申请书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2:申请书
申请机构: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申请承担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定。
2.本申请书中带有□的条款为可选项,请在适用的□中打√。
3.本申请书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
4.本申请书用电脑打印,清晰、准确。
1.申请机构
2.申请类别:
3.提供的资料
3.1本机构简介
3.2本机构章程
3.3本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5本机构受控质量手册(含组织机构图)及程序文件目录
3.6《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附件1-1)
3.7《申请指定信息调查表》(附件1-2)
(1)本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从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2)本机构愿意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各项规定;
(3)本机构同意按指定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均正确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机构(盖章)日期:
附件1-1: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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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产品名称│依据的标准/认证│测试项目│限制范围或说明┃
┃││规则号、名称│(仅供检测机构填)│┃
┠──┼────┼────────┼─────────┼───────┨
┃││││┃
┠──┴────┴────────┴─────────┴───────┨
┃1.填写在本表格中的申请范围均应获得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没有得到认可的请予以说明;┃
┃2.“依据的标准/认证规则号、名称”对检测机构应填写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规定的标准号/名称,对认证机构填写┃
┃认证规则号/名称;┃
┃3.“限制范围”可填写“能或不能”的检测项目,可依据哪种表述更为简洁┃
┃来填写;“说明”项需对申请的检测项目(含借用仪器设备或分包)予以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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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申请指定的信息调查表
1.机构联络信息
1.1机构名称:
1.2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1.3地址/邮编:
1.5E-mail:
2.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3.组织机构:
3.1机构的上一级组织/出资方名称:
3.2法律地位
3.2.1本机构是
□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国家独资的企业法人□其他。
其它类型的机构:
3.2.2机构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
□是,请提交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是否是某一较大机构/组织的一部分或隶属于某一较大机构/组织?□是□否
3.2.3是否有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否
如填是,请提交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对于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明确委员所代表的方面(如政府、供方、需方);
4.财务
4.1注册资金元,注册号:
4.2获得财务支持的方式:
□国家拨款
□社团
□企业
□其它
5.公开文件
请提交一份公开文件的清单,并提交一套清单中所列的公开文件;
6.资源
6.1办公面积平方米
6.3人员
请按《机构人员一览表》(附件1-2-2)的要求提交一份本机构所有将来将从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检测/检查人员、技术专家等)的名单;
6.4检测能力(此项对认证/检查机构不适用)
请按《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表》(附件1-2-3)的要求提交一份本机构将来将用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
7.机构运作信息
7.1本机构开展认证/检测/检查依据的准则是:
□ISO/IEC指南65□ISO/IEC17025
□ISO/IEC17020
□其它(请详细说明)
7.3本机构参加国际组织或国际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情况:
7.6本机构已颁发
┏━━━━━━┯━━━━┯━━━━┯━━━━━━━━┯━━━━━━━━━┓┃产品范围│对应标准│认证证书│检测报告│检查报告┃┃││(份)│(份)│(份)┃┠──────┼────┼────┼────────┼─────────┨┃││││┃┠──────┼────┼────┼────────┼─────────┨┃││││┃┠──────┼────┼────┼────────┼─────────┨┃││││┃┠──────┼────┼────┼────────┼─────────┨┃││││┃┗━━━━━━┷━━━━┷━━━━┷━━━━━━━━┷━━━━━━━━━┛
7.7目前所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
8.其它说明: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日期:
机构盖章
注:如果表中所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指定以后),请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填制本表之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与本机构的关系:
2.1本机构的母机构
●本机构的出资方;□
●向本机构提供过资金、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人员支持,包括借用支持的机构;□
●本机构需要上交利润和管理费的机构;□
●本机构的行政主管,对本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有影响的机构;□
●本机构的法律母体。□
2.2本机构的姐妹机构
●与本机构的母机构存在类似于2.1中所述关系的其它机构;□
●由本机构的母机构派人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机构;□
●由本机构的管理层人员兼任管理职务的机构。□
2.3其它
●使用与本机构名称不同的牌子,实质上为一套人马的机构及以其名义设立的子机构,包括联络站、办事处和与其它有合同关系/合作协议的机构等;□
●与本机构存在合作协议/合同关系的机构;□
●与本机构或其母机构有明显的财务联系(如财务统一管理等)的机构;□
●与本机构或其母机构的名称部分或完全相同的机构;□
2.4其它关系(请详细说明)
证明材料见附件
5.1是否向本机构认证/检测/检查对象提供服务;
□是□否
5.2提供为获得或保持认证/检测/检查的咨询服务;
5.3是否提供为获得或保持认证/检测/检查的代理服务;
5.4是否提供产品设计的服务;
5.5是否提供设计、实施或保持质量体系的服务。
机构名称:
填表说明
1.1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母机构
1.1.1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出资方
●向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提供过资金、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人员支持,包括借用支持的机构;
●认证/检测/检查机构需要上交利润和管理费的机构
1.1.2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行政主管
对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有影响(包括具有任命权或任命否决权)的机构。
1.1.3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法律母体
认证/检测/检查机构因自身不是独立法人,而依附的母体机构。
1.2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姐妹机构
1.2.1与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母机构存在类似于1.1中所述关系的其它机构;
1.2.2由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母机构派人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机构;
1.2.3由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管理层人员兼任管理职务的机构。
1.3其它
1.3.1使用与认证/检测/检查机构名称不同的牌子,实质上为一套人马的机构及以其名义设立的子机构,包括联络站、办事处和与其它有合同关系/合作协议的机构等;
1.3.2与认证/检测/检查机构存在合作协议/合同关系的机构;
1.3.3与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或其母机构有明显的财务联系(如财务统一管理等)的机构;
1.3.4与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或其母机构的名称部分或完全相同的机构;
注:如“ABC认证中心”与“ABC认证机构”即视为名称部分相同。
1.3.5其它
2.与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姐妹机构存在类似“1.1”中所述关系的机构,其有关信息也需按本表规定要求填报;
3.填表要求
认证/检测/检查机构在填写本表时,应在“证明材料见附件
“的横线上写明附件的序号以及名称,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