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条款与我生死攸关。”3月20日,章国锡神情庄重地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他现在是一名刑事被告人,检察机关指控他受贿76000元。
8个月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排除了检察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只认定章国锡自己承认的收受6000元,判章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此前,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例不在少数,包括轰动一时的李庄案,都曾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但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均最终认定检察机关取证程序合法。
尽管法学专家、学者好评如潮,但章国锡案并未终局。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当即提起抗诉,章也提起无罪上诉。宁波市中级法院受理至今已8个月,仍未下判。
检方前期侦查存在瑕疵
2010年7月22日上午10时,时任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前期办公室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的章国锡在其办公室被带走。
东钱湖区是宁波市的一个旅游度假区,该区管委会是宁波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这个成立于2001年的管委会欲将这片有2000多年历史的区域建设成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至今已投入260亿元。
如此庞大的投资规模也被列入检察机关重点监控范畴,近几年这里官员因贪腐频频落马。章国锡虽只有正科级,但也是实权人物。
据鄞州区法院查明,章在7月22日中午被鄞州区检察院反贪人员带到一宾馆谈话,直至7月23日晚10时55分被刑事传唤,没有出具法律手续,也没做笔录,到7月24日上午10时50分章被刑拘,也没做笔录。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瑕疵。
章国锡被刑拘与一名叫史建党的人有关。有一种说法是,时任宁波市政设施建设开发公司北仑分公司经理的史在被检察机关控制后,供出向章行贿。
史建党供出章的最初的一份笔录形成于2010年7月21日11时20分至12时29分,地点在鄞州区看守所内。史称向章行贿两次共3万元。
史建党曾多次供述行贿章国锡,但讲得并不一致。最终形成的是在2009年上半年向章行贿两万元。史建党在二审庭审时指证,这两万元是放到章办公室的茶几上。但事实上,章的办公室并没有茶几。
另一名行贿人的供词也被一审法院排除。此人是包工头周亮。周在二审庭审时指证,在2005年下半年,他骑摩托车,找了在宁波市惊驾路、靠近体育馆的一个茶室,在那里,他送章1万元。但章国锡辩护人当庭提供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该路段街面房从未曾开设经营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茶室、茶馆,同时负责该条路的物业公司一名主管也证明该条路上从2002年至今没有开过茶室。
一审法院认为,证人周亮原在侦查机关的证词中,关于与章国锡的认识过程、工程实际承建等情况与章的当庭供述相左,且章当庭否认收受,因此不予认定。
这两笔贿赂计3万元,是检察机关指控章国锡受贿6笔共7.6万元的关键部分,还有两笔各为4000元的贿赂也被法院认定各只有2000元。加上法院排除了其中最大一笔3.6万元的贿赂款,剩下的只有章国锡自己承认的三笔共计价值6000元的银行卡。
调取体表检查登记表
最初章国锡在检察机关供认的笔录显示,章收受贿赂13万元,此后数额一直在变,最多时15.6万元,到2010年10月20日后,一直稳定在4万元。而且检方第一次移送起诉也是4万元。
“从15.6万元到4万元,还有11.6万元到哪里去了?公诉人回答不了。”章国锡的辩护律师姜建高认为,数额变化内涵了刑讯逼供因子。姜在一审和二审均为章作无罪辩护。
在姜建高的要求下,一审法院到鄞州区看守所提取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该表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章国锡当庭指认,此处伤痕是他遭到几名审讯人员的围攻而造成的。
检察机关解释,这是章国锡在审讯时情绪激动,他们为防止章国锡自残上前阻止时不慎弄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章国锡及其辩护人多次向鄞州区法院申请要求检察机关提供章国锡的全程审讯录像以当庭质证。在庭审时,公诉人明确拒绝,称审讯录像涉及机密,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
姜建高又向法庭申请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也遭公诉人拒绝。
“二审开庭前,我和宁波市中级法院合议庭法官、公诉人一起观看了2010年7月27日至28日其中一段录像,录像上很清楚显示,几名侦查人员围攻章国锡,推他,打他,站立的章高举铐着的双手,左右摇晃。”姜建高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疲劳审讯”
2011年一审法院三次开庭中,章国锡都否认了检察机关对他的绝大部分指控,称遭到刑讯逼供。
章起初羁押在鄞州区看守所,他认为在此期间他遭到了“车轮战”式的审讯。这一切在检察机关提押证上得以证实。
2010年7月27日上午10时,检察官提审章国锡,到下午5时35分结束;当晚8点半又提审,至28日上午11时40分结束;当天下午2点半提审,到下午5时40分结束;当晚7时40分继续提审,到29日上午11点半结束;当天下午2点半继续提审,到下午5时25分结束;当晚7时40分继续提审,到30日0时30分结束;当天上午8时40分提审至上午10时10分结束。连续四天三夜,检察机关得到的笔录是章国锡交代受贿15.6万元。
此后,由于章国锡多有翻供。2010年9月,章被异地羁押至嵊州市看守所。
21天后,检察官再次提审,等待章国锡的仍是“车轮战”。
提押证上显示,2010年10月19日晚8时40分提审章,直至20日上午8时20分结束;当天上午10时继续提审,到下午5时45分结束;当晚7时提审,到当晚11时结束;21日上午9时20分提审,到上午12时结束。检察机关得到的笔录是章交代受贿4万元。
章国锡在看守所里每天坚持写日记,他详细记录了审讯过程及心路历程,并将日记以及值日值班表提交给了法庭。
在被转回鄞州区看守所后,章在日记中写道:2010年12月20至23日又是连续四天三夜的审讯,最终形成了他受贿7.6万元的笔录。
章国锡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监舍白天是不允许睡觉的,因此提审虽然有间隔一两个小时,但实际上是几天几夜不让睡觉。
“这样几天几夜连续实施的疲劳讯问,算不算变相的刑讯逼供?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是‘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那么这种严重的疲劳审讯是不是属于这个‘等’的范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样取得的证据应该排除。
排除非法证据
“虽然,控方出示、宣读了章的有罪供述笔录、《自我供述》,播放了章有罪供述的录像片段,提交了关于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说明,但是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章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鄞州区法院在作出此番表述后指出,相反,法庭却调取到了章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证明章在被审讯时受伤的事实,控方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依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章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章及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章审判前有罪供述的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还否决了公诉人对章国锡向金恒公司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获得3.6万元报酬系受贿性质认定。认为出借证书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获报酬在情理之中,也符合“市场行情”,系违法收入非受贿行为,不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章国锡只受贿6000元,且有自首行为,2011年7月11日章国锡被判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羁押了近一年的章国锡被取保候审,回到家里。
“实体清白是核心”
基层法院依据一部施行一年多的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引起了实务界与学界极大的兴趣,并予以高度评价。“基层法院的法官有这种勇气,有这种严格执法、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是值得赞扬和肯定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称赞道。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刑诉法教授陈瑞华看来,这是第一起在判决书中把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分别独立作出评判的案例,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贯彻实施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启动了一个专门的审查程序,并作出裁判。判决书在案卷实体部分开头说,把程序问题解决了,再来评判案件的实体问题,案件的实体裁判以程序裁判结论为前提。”
长期观察实务的陈瑞华发现,在过去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刑讯逼供从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一些法院会粗略地审查,更多的法院都采取了规避甚至拒绝的态度。
对此,陈光中感同身受,他说,过去法庭对待排除非法取证申请的两种方式,要么拒绝理睬,要么则接受公诉方向法庭提交的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法庭往往便凭此说明来否定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问题。
章国锡的辩护律师姜建高则认为,“司法实务中,实体问题是核心,实体清白的被告人才有可能使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实体上不清白,辩护方即使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法院也不会理睬。章国锡案绝对是个别。”
不过姜同时强调,如果实体无犯罪,侦查程序肯定违法,有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才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如果没有这个规定,冤假错案会增加。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刑诉法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条款。该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分析人士认为,此番背景下,章国锡案一审判决意义确实不同寻常。
一审判决后,鄞州区检察院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宁波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宁波市中级法院先后在2011年8月26日和12月14日两次开庭审理,至今仍未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