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来到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国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为“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4月25日,浏阳全面启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一步推动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为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机制,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一年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积极创新监督模式,以推进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为抓手,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产业质效倍增年。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莫瑜通讯员汪碧玉
举措
探索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
硬核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卫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有监督管理职能。一边要维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一边是用人单位期待“少打扰”,有没有两全的办法?
有!当前,浏阳已有143家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被评估为甲类(低风险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将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原来,去年,浏阳市被省卫生健康委确定为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地区。即在推进涉企执法检查“备案制”“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的基础上,探索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逐步实现“差异化、精准性”执法,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提高监督执法效能。
根据要求,用人单位需先自行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甲类、乙类、丙类,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再编制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再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建立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并结合日常监督、专项执法等工作开展现场抽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
成效
推进“法治为民办实事”
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谢谢提醒,我们确实忽视了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后一定重视这项工作!”3月12日,职业卫生监督科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古港镇的浏阳市东宇有色金属厂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现场指导。企业已在着手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执法人员通过查阅档案和现场核实等方式,再对照企业自查表,发现企业只开展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这一问题,执法人员给予了详细指导。
据介绍,今年以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将职业卫生分类监督工作的落实列为一项重要工作,职业卫生监督科执法人员分批分组下乡镇、下厂矿,先后对148家用人单位开展了职业卫生分类监督现场指导。同时,再次组织了部分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及分类监督知识培训,详细告知如何完善职业卫生分类监督工作。
截至目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已收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资料285份。
接下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培训指导,定期跟踪检查,及时通报反馈,确保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稳步推进。同时,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普法与执法并重,开展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的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通过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工作,切实服务企业的发展,为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驾护航。
知多点
职业健康体检知识问答
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
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为筛查职业禁忌证,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开始从事作业前必须完成岗前体检。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为早发现、早治疗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长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根据岗位性质、有害因素性质和防护措施等情况按要求定期进行在岗期间体检。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为明确离岗(包括换岗)时有无职业病,劳动者在离开当前岗位时,应进行离岗体检。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哪里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般为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诊断。
被诊断为职业病该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取工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