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了免除法定义务,就采用入职前孕检的方式来排除怀孕女性员工的就业权利,则涉嫌违法《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求女性应聘者进行入职前孕检,其实质目的是“不准备录用已怀孕人员”,这属于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情形,构成就业歧视。
但是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如果用人单位直接收取体检费,安排入职者进行体检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指定某家医疗机构,要求入职者进行体检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承担。或者用人单位通知求职者已经入职并要求体检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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