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若同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论上是有机会获得双重赔偿的。
这主要基于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导致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后,并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受害者在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仍有权向肇事者要求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受害者获得双重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1.受害者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并不影响其向肇事者主张赔偿的权利。
2.肇事者也不能以受害者已获得保险赔偿为由,减少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赔偿权利人购买该险种并支付保险费,理应享有相应的保险赔偿权利。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受害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1.赔偿权利人需要先从保险公司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款。
2.赔偿权利人仍有权向肇事者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3.在此过程中,无论是肇事者还是保险人,都不能以赔偿权利人已获得部分赔偿为由,减少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对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赔偿权利人是基于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购买的,所获得的收益应归其所有。
4.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对人的寿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故在赔偿权利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获得相应赔偿之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其对赔偿权利人应当履行的保险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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