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网购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困扰:
买到假货,“假一赔十”?
盲盒和福袋,不合心意,能退货吗?
想退货,店铺“跑路”,怎么办?
先涨价后促销,能退差价吗?
……
3·15消费者权益日
法官用十个最常见的网络消费场景,帮您有效避坑!
1卖家承诺“假一赔十”,算不算数?
必须算数。“假一赔十”属于卖家自愿作出的承诺,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假货,卖家又明确作出了“假一赔十”承诺,那么消费者就可以主张赔偿,即要求返还购物款并赔偿十倍价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不能退。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的义务为按时付款。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3快递毁损、丢件或被冒领,谁担责?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不是。特殊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具体包括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以及其他不宜退货的商品。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先涨价后促销,能退差价吗?
可以。“先涨价后打折”“虚假优惠折价”属于一种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手段,消费者可以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向卖家要求退货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6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可以退货、要求退换或者维修等,以及要求适当的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7福袋和盲盒,能退换吗?
(1)有质量问题的,能退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可以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
(2)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由于盲盒商品的核心价值在于“消费者在拆盲盒时会对未知的款式附赠强烈的惊喜感”,因此在盲盒内商品价值已经实现,此时要求盲盒卖家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也将破坏盲盒生态的商业逻辑,所以如无条件支持该类消费者网购盲盒“七天无理由退货”主张,可能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对盲盒商业生态的破坏,不利于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
8网购了假冒伪劣商品,可以索赔吗?
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
(2)如果消费者购买到的假冒伪劣商品是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此时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3)如果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了消费者人身、财产等权利受损,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9网购后店铺“跑路”了,怎么办?
网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可以在电商平台上查看卖家的信息,包括证照信息、许可证信息等。如果卖家是个人,那么个人的身份信息一般不会直接对消费者公示,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披露店铺经营者的信息。
10网购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1)虚拟交付的网络合同,由买受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以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是由收货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