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私自购入手机消保委主张权利获退款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10日,市民李先生的儿子(13周岁)用压岁钱自行在南湖区中山路某手机店买了一部vivo手机(价值988元)。李先生发现后前往手机店希望退回手机,但交涉无果。李先生无奈之下向南湖区消保委求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消费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保护未成年的消费者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经营者在依法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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