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李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五被告归还赠与款370万元,其中孙某旭归还50万元、孙某刚归还130万元、孙某珍归还90万元、孙某霞归还50万元、孙某君归还5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9日,原告卖掉了自己唯一的房屋,并将卖房款535万元中的部分款项赠与五位子女(即本案被告)。具体赠与金额为:孙某旭50万元、孙某刚90万元、孙某珍90万元、孙某霞50万元、孙某君50万元。不过,赠与款项的分配是由孙某刚负责执行,孙某刚给自己留了130万元。此次赠与是在子女压力下做出的。
赠与行为发生后,原告生活陷入困境。被告不仅未履行赡养义务,还导致家庭关系恶化。原告现已94岁高龄,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行动不便,需负担保姆费、医药费、房租等高额生活开销,这些费用原告已无力独自承担。
赠与款分配后,家庭矛盾频发,家庭氛围紧张,部分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有被告提出要解除母女关系,这让原告精神上遭受了巨大折磨,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1.孙某旭辩称
如果大家都同意退钱,我愿意把母亲给我的50万元退还。
2.孙某刚、孙某珍、孙某霞辩称
在赠与财产这件事上,本案不存在任何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我们一直尽心尽力赡养老人,十几年来老人并未出现经济困难。我们对本案的真实性存疑,怀疑老人被他人控制,我们也尝试与老人接触,感觉老人对本案并不知情。老人现居住在孙某旭为其租住的房屋内。
3.孙某君辩称
如果大家都同意,我同意把母亲给我的钱退回去。
(三)法院查明事实
孙某旭、孙某君、孙某霞、孙某珍、孙某刚是李某芬与孙某的子女。1985年9月12日,孙某去世,户口注销。1988年10月7日,李某芬与王某结婚,2000年11月30日,二人离婚。2000年12月25日,李某芬购买了北京市宣武区G号房屋一套。
2020年1月18日,孙某刚作为李某芬的委托代理人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李某芬名下位于北京市宣武区G号房屋出售给林某,售房款共计535万元。
2020年1月22日,李某芬给孙某刚出具委托书,因年事已高,委托孙某刚办理该房屋的出售手续。
2020年2月24日,李某芬光大银行账户收到售房款45万元,3月5日,该账户转给孙某刚450100元。2020年4月23日,该账户收到售房款328万元,当日转给孙某刚328万元。2020年4月29日,该账户收到售房款155万元,次日转给孙某刚155万元。2020年5月13日,该账户收到售房款20388元,当日转给孙某刚20425.87元。
2020年4月9日,李某芬作出资产管理决定,内容如下:
一、总资产660万元,其中卖房款535万元,银行存款90万元(现由孙某珍、孙某君代管),银行存款35万元(现由孙某刚代管)。
二、将总资金的330万元回馈给儿女们,以感谢儿女多年为自己的付出。其中孙某旭50万元、孙某刚90万元、孙某珍90万元、孙某霞50万元、孙某君50万元。
三、将总资金的130万元作为自己的养老金,要求养老金在银行做存款管理,若有剩余,则由5个子女均分;若有超支,则由5个子女均摊。
四、将总资金的200万元均分给5个子女暂存,要求统一在银行做定期存款,在自己有生之年,5个子女均不能动用。5个子女分别签署《承诺书》。
2020年8月31日,李某芬书写备忘录,称孙某刚当日来到其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C号房屋,要求她将养老金交给孙某刚管理,否则限期搬离现居住房屋,李某芬不同意。孙某刚表示该备忘录并非李某芬的真实意思,是孙某旭强行要将李某芬接走并限制其他子女看望老人。因为存在孙某旭强行取走老人存款、孙某君借钱不还等情况,他才提出老人在谁处居住,养老金由谁管理,另有一子女记账监督的方案,但孙某旭、孙某君不同意,双方产生争执,并未逼迫老人搬家,并向法院提供了其爱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退租协议。李某芬表示在孙某刚家居住期间,每月支付住房生活费8000元,租房合同不能证明租赁房屋是为她所租。
2020年9月20日,李某芬委托孙某旭、孙某君在海淀区为其租房养老,租金从养老金中支取,理由是不再受孙某刚对养老金的干涉。
2020年10月1日,孙某旭为李某芬租赁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一套。李某芬每月支出房租、保姆费、生活费等约2万元,子女均未给李某芬钱款。李某芬表示租房生活后,除了孙某旭、孙某君来过,其他子女均未看望过她。
2020年11月25日及2021年1月20日,李某芬两次书写撤销对孙某珍、孙某旭、孙某刚、孙某霞、孙某君的赠与决定,表示:本人于2020年4月9日,迫于压力将卖房款530万元分别赠与五位子女,具体明细如下:给付孙某旭90万元、孙某刚130万元、孙某珍130万元、孙某霞90万元、孙某君90万元。本人发现资产赠与后,家庭不团结,受赠人存在不履行对本人应尽的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时约定的义务的现象。故本人决定撤销2020年4月9日对子女的赠与,将款项全部收回作为自己的养老资金。
本案审理中,李某芬表示资产管理协议肯定了子女在买房之前的孝心,在养老金和200万元的管理和使用上是附有具体条件的,其作出的资产管理决定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依据自己的意愿变更或撤销。由于赠与已经完成,现起诉主张依据法定事由撤销赠与,理由包括:被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再尽孝心;未履行约定;孙某刚没有签署《承诺书》,没有将40万元统一存在建设银行做定期存款;孙某刚逼迫原告搬出原住所,在外租赁房屋居住,由保姆照料;孙某珍明确表示断绝母女关系等。现在李某芬身体欠佳,需要支付医疗费,还有房租、保姆费等开支,所以要求撤销赠与。孙某珍、孙某刚、孙某霞不同意撤销赠与,认为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老人每月工资7000余元,还有预留的130万元养老金及200万元暂存款,足够养老,且老人的财产现由孙某旭、孙某君控制。李某芬向法院表示其养老金现由自己掌控,现主张返还的是已经分配到各子女名下的330万元及孙某刚处的暂存款40万元。
(四)裁判结果
1.孙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某芬130万元。
2.孙某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某芬50万元。
3.孙某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某芬90万元。
4.孙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某芬50万元。
5.孙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某芬50万元。
二、案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这些法律规定成为判断赠与是否可撤销的关键依据。
(二)各被告行为分析与赠与撤销事由认定
1.孙某珍的行为
孙某珍书写了解除母女关系协议书,并明确表示不再承担对李某芬的赡养义务,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责任,属于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形,构成了赠与撤销的法定事由。
2.孙某刚的行为
孙某刚未按照约定将暂存款的存单给付李某芬并出具承诺书,还要求李某芬限期搬离原有住房,这些行为违背了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和约定,损害了赠与人李某芬的权益,同样构成赠与撤销的法定情形。
3.孙某霞、孙某旭、孙某君的情况
虽然孙某霞、孙某旭、孙某君没有像孙某珍和孙某刚那样明确的违反赠与约定或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但在家庭矛盾发生后,孙某霞未对老人进行生活上的照顾和关心,也未对家庭矛盾进行化解。而孙某旭、孙某君在老人生活出现困难、需要经济支持时,也未向老人提供帮助,这种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老人的生活质量和精神状态。
综合来看,法院认为各被告的行为已经使得李某芬作为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出现了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三、办案心得
(一)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紧密结合是关键
(二)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三)应对被告抗辩的策略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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