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新增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紧急情况下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职责
Ⅱ.物权编
(一)新增了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
(二)在原法律规定基础上新增了及时足额支付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要求
(三)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中明确包括了“农村村民住宅”
(四)将疫情防控纳入了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征用行为的紧急情形
(五)新增了居民委员会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职责
(六)新增了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规定
(七)明确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义务提出的投诉
(八)禁止排放的有害物质种类新增了土壤污染物
(九)土地经营权流转、生产经营由权利人自主决定
(十)对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登记
(十一)新增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
(十二)新增了居住权的有关内容,如居住权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十三)新增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
二、修改内容
(一)预告登记失效期由三个月改为九十日
(二)删除了不动产登记收费具体规定制定层级的规定
(四)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范围和表决比例要求有所变化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机构不再限制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再限于“采取划拨方式”,同时增加了“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的规定
三、明确的概念
(一)不再使用“拆迁”这一表述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法律、法规确定
(三)明确了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确定原则
(四)明确了抵押期间,除有特殊约定的,抵押财产一般可以转让
(五)明确了动产抵押权人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Ⅲ.合同编
(一)新增了关于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宣示性条款
(二)新增了关于合同监管的宣示性条款
(三)新增了关于产品包装方式的规定
(四)保留所有权买卖规定中新增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的登记对抗规则,以及融资租赁合同规定中新增了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登记对抗规则
(五)新增了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宣示性条款
(六)新增了关于客运旅客义务的规定
(七)新增了关于客运补票权利的规定
(八)新增了关于物业服务人员的一般义务的规定
(九)新增了关于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规定
(一)细化了关于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的规定
(二)强化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进行了完善
三、其他
(一)细化了国家订货合同适用的具体情形,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二)关于供用水、供用电、供用气企业及用户的义务规定
(三)客运承运人将违禁物品送交有关部门的义务
Ⅳ.人格权编
(一)新增了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则
(二)新增了姓名、名称的决定、变更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新增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
(四)新增了民事主体对征信机构享有的权利
(五)列明了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六)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件以及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
(七)规定了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二、明确的概念
(一)明确了“人格权”的概念
(二)明确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
(三)明确了“肖像”和“肖像权”的概念
(四)明确了“名誉”和“名誉权”的概念
(五)明确了“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
Ⅴ.婚姻家庭编
(一)新增设置了离婚登记三十日冷静期
(二)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收养评估职责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中,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一)疾病不再作为结婚的禁止情形,婚后未愈也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并将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情况作为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
(二)婚姻登记机关不再承担撤销婚姻的职责
(三)将离婚调解的主体从“有关部门”扩大到了“有关组织”,同时确认了离婚调解书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四)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不再限于十四周岁以下,可以被收养的第二类情形扩大至未成年人,不再限于弃婴和儿童
(五)送养人从“公民、组织”改为“个人、组织”,不再要求个人送养人具有公民身份
(六)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中,“无子女”改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七)收养人数限制有所变化,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八)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相差年龄限制不再限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九)收养无效有关条款中删除了“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