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志远:网约车数量管制问题研究

关键词:网约车新规;数量管制;政府规制;问题研究

(一)数量管制的概念界定

(二)法律规范概览及评析

二、对传统出租车业数量管制的反思

如前所述,尽管立法上,特别是较高位阶的《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并未直接明确规定对出租车业可以采用数量管制的政府规制方式,但实践中各地基本上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方式,使数量管制成为政府规制出租车市场的关键举措之一。数量管制糟糕的实施效果也随着这一管制方式在各地的多年实践而显现出来。

综上所述,“肯定说”与“折中说”对于数量管制这一规制手段的坚持,从根本上而言背离了市场供求规律的基本要求。尽管放松管制比起僵化的严格管制而言,进步意义明显。但从实质上而言,其只是由僵化严格的数量管制到彻底取消数量管制的一个过渡阶段。笔者之所以坚持“否定说”,认为本质上应取消数量管制这样一种规制方式,首先的一点即在于该规制模式本身的科学性是存疑的,其更多的是一种经验式的制度设想。由于出租车市场供求结构较为特殊,在同一城市的同一地段,一些时段可能供不应求,另一些时段则供过于求,对城市出租车实施总量控制,长期将其限定为一个固定数量,将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在出租车领域实行数量管制的原初动力主要在于便于规制机构管理,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出租车无序野蛮生长可能导致的诸如造成或加剧交通拥堵,污染环境,供过于求浪费资源等“负外部性”。然而实践中数量管制的适用,不仅未起到预期的效果,反而适得其反引发了多项严重的问题。

三、网约车数量管制的央地样态研究

(一)中央顶层设计:放松管制,赋权地方

(二)地方基层探索:落实新规的几种方案

1.兰州方案

2.济南方案

3.北上广深等地网约车新规实施方案

四、关于网约车数量管制问题的几点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实质上关于网约车数量管制这一问题的脉络已经十分清晰。此问题大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应否对网约车进行数量管制;第二个层面为,如果地方规制机构执意对之进行数量管制,那么又应该如何防止政府滥用权力,造成可能比“市场失灵”更为可怕的“政府失灵”?第三个层面的问题是,一旦数量规制造成不良影响,政府规制机构又该如何调整监管思路及措施,积极补救因决策错误导致的诸多问题。现将这三个层面的问题,依次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逐步取消数量管制,循序渐进改革

尽管内有传统巡游出租车数量管制的失败案例作为前车之鉴,外有国外逐步放松数量管制的国际大势所趋,但是改革因将触动多方利益,绝非纸上谈兵那样简单。这一点从各地目前出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便能找到例证。改革的过程必将是艰难的,不可期待毕其功于一役,将数量管制直接地、全面地予以取消。改革尚需循序渐进,应逐步放松管制,以最终实现取消数量管制,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目的。

(二)规制政府权力,适时启动立法后评估

在明确了网约车数量管制措施不可能短期内就被彻底取消的基本前提,则不得不对如何规制政府的权力进行研讨。就目前的状况而言,由于这一方式在出租车领域已经实行多年,各地在数量管制方面可谓得心应手。实行数量管制,对于规制机构而言,属于可操作性较强的监管方式。在各地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普遍规定诸多变向的数量管制措施的背景下,加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规制机关的规制,防止其滥用行政权力,有以下几点需格外注意。

第一,确保所确立的网约车数量指标的相对科学性与合理性。以目前来看,寄期望于各地政府规制机构能够为网约车设定足够多的指标,是不现实的。如果各地执意要严格实施“本地户籍+本地车牌”等数量管制措施,则网约车牌照将可能步传统巡游出租车的后尘,出现“洛阳纸贵”之现象。在网约车牌照数供不应求时,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问责力度,防范规制机构进行权力寻租,防范规制俘获现象的出现。

(三)转变治理理念,赋权企业与市场

五、结语

作者简介:薛志远(1989—),男,山西大同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交叉学科研究。

注释:

[1]杜榕:《出租车为何“停”下来》,载2008年11月12日《人民日报》第5版。

[2]江琳:“出租车数量管制的行政法分析——以北京市出租车行业为例”,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第90页。

[3]沈福俊:“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设定权:问题与规制”,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102页。

[4]王智斌:“出租车数量管制模式之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37-38页。

[5]陈明艺:“出租车数量管制的合理性分析及评估机制研究”,载《中国物价》2006年第8期,第45-49页。

[6]郭锐欣、张鹏飞:“进入管制与黑车现象”,载《世界经济》2009年第3期,第71页。

[7]李艳梅、杨涛:“北京市出租车市场管制模式的福利分析”,载《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36-41页。

[12]王健:《网约车数量价格都由本市政府决定》,载2016年7月30日《生活日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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