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消费提醒
随着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充值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在带来方便与实惠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消费纠纷。常州经开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
1、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进行消费。预付式消费一般预存金额越多优惠越大,办卡前要思虑清楚,避免冲动消费。
2、办理预付卡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对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对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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