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游戏充值行为,因涉及金额巨大,该行为与其智力和年龄不相适应,且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王江父母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为王江个人所为,父母不知情,且不予追认,故王江的充值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王江父母在对子女的日常教育和监督上也存在疏忽,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游戏平台退还了王江父母游戏充值款一万八千余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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